近日《南方都市報》(11月6日)刊載《身份證信息查詢收費應進行聽證》(作者 郭文婧)、《大眾日報》(11月8日)刊登《身份證信息查詢收費需廓清的問題》(作者 楊紅兵),還有許多平面媒體反映多集中在收費問題。但是身份證信息查詢要害不在于收費問題上,而在于對個人信息或數據的侵犯上,凸顯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缺位的嚴酷現實。
身份證上載的信息是個人信息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顯然是個人權利的重要表現。未經個人授權允許,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下同)不得查詢、泄露、獲取、使用、刪改、買賣等。處于信息社會,一些頭腦靈光的人早已發現了身份證等個人信息或數據所蘊涵的無限商機,想方設法喝“頭啖湯”,沒想到公安部近水樓臺捷足先登,這給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蒙上了陰影。
按照權力制衡的一般原理,公安部作為采集公民身份證信息的機關,不宜再作為提供身份證查詢信息的公共服務機構,因為在提供查詢服務時一旦發生糾紛,公安部必然受到利益牽扯,很難公正處理。這就是為什么世界各國的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法無不以保護個人信息或數據為原則為天條,對信息采集人身份、職業門檻進行嚴格規定,并對信息向第三人提供或者跨區域或者跨境流動進行嚴格管制,目的就是禁止信息采集人未經授權以贏利或其他目的泄露個人信息,即便這種泄露或查詢對本人無害或有益。
目前,我國身份證信息采集工作尚沒有確立以保護個人信息為價值追求的指向,對身份證信息采集的程序、內容、用途也還沒有體現出為個人謀利益的原則,與國際社會相比具有很大的差距。我國的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法立法應該迎頭趕上,應該確立以保護個人信息(數據)權利為本位,體現對隱私權的尊重,族群、年齡、住址等所有信息,未經個人知情、同意和授權允許,不得泄露給第三人。例外使用個人信息必須法定且經過正當程序,如果信息采集人違法給他人查詢或者泄露,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建立完備暢通的法律救濟渠道。
個人具有處置自己信息的完整權利,可以在法定使用外特別約定個人信息用于商業查詢等,但收益應歸個人所有。任何人用采集個人信息、提供信息查詢的方式謀取商業利益,與法律保護個人隱私的規定相沖突,不能允許,國家機關更不能例外。因此,公安部未經授權,開展身份證信息查詢收費業務沒有法理依據。
我國傳統上不是一個私人社會,公民對個人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國家也沒有很好地關注到此點,但更不能不當利用此點。近年我國大量個人信息數據被不當收集、處理、買賣,甚至被境外機構大肆搜掠,我國的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這既不利于個人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信息化建設,也不能實現個人、政府、企業的三方共贏。因此,身份證信息查詢應該緩行,公安部侵犯了數據主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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