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觀來自當地宣傳部門的新聞通報,似乎給人一種媒體報道有誤的感覺,但在短短兩個月時間之內,一個疑似對違法批地案件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官員,經歷了這么一場從(正處級)市長到(正處級)局長的職務變遷,兩個職位都是肥缺,恐怕無論如何都無法被認為是一種湊巧和正常的行為。更何況,既然該名官員已經到了可能影響問題調查、需要被調離的地步,為何還會在其免職大會上進行那么“出奇高調”的評價?而且被免職的段成武還作了“較長篇幅的發言”。這都與以往涉事官員被處理前的架勢存在質的區別,而此番對“免職一周即任新職”的官方辯白也因此顯得甚是無力。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即使到現在,在這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前市長頭上,其實只有“黨內警告”這么一個能夠在黨紀國法中尋到出處的處分,算是貨真價實,可能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影響到該名官員的仕途。至于那被免掉的市長和局長的職務,根本無法在任何公職人員處分規章中找到依據,更不要說對官員有什么威懾力。只要“人才難得”,只要“組織需要”,再來一次短時間內轉任他職,各方面條件幾乎是完全具備。
“黨內處分”作為五種黨內紀律處罰之一,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中,僅有“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的限制。也就是說,“黨內警告”不會影響官員的平級調動,只是在一定時間段內無法得到提拔罷了。而具體到行政處分范疇,《公務員法》及相關處分條例中對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列的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也僅此六種處分,才會使得被處分公職人員在少則6個月、長則兩年的時間段內,其“晉升職務和級別”受到影響。至于那個頻繁在各種突發事件的追責過程中被使用的所謂“免職”,其實只能勉強劃在干部任用的組織措施范疇,從來就不是一種于法有據的處分類別,也不會對官員的升遷有任何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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