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邵東在全國率先推出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對抓獲現行犯罪行為的市民給予現金獎勵;兩年之后,邵東再次推出“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保安服務公司員工抓獲犯罪嫌疑人將獲得2000至10000元的獎勵。(9月16日,《瀟湘晨報》)
早在邵東率先推出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時,便在全國引起了有關“見義勇為商業化”的廣泛質疑和熱烈討論。時隔兩年之后,邵東再次推出“社會治安商業化運作”之舉,有人稱此舉是“見義勇為商業化”的升級版,比前次更大膽和更徹底,再度引發廣泛質疑,質疑的焦點在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是公安機關的職責,這種職責能否外包,公權被商業化運作是否會導致公權私用,是否意味著公權力存在不作為瀆職呢?
依靠民間力量進行社區治安管理,邵東并非孤例,早前有媒體對宿遷的社區治安管理模式曾有這樣的介紹:宿遷,每個居民樓下都有志愿者。文中說:送奶工、送煤氣工、保潔員、物業管理員……這些千家萬戶都離不開的人,成為公安機關延伸開去的觸角。他們以自己特有的觀察力,隨時收集每個角落的治安信息。正如當地治安官員所說:他們要“發動一場人民戰爭”。通過織就這樣的一張嚴密的社區治安網,當地治安得到明顯改善,由此可以證明,群眾力量參與社會治安并未引致公權的濫用。而事實上,早在今年六月,中央高層領導在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把繼承和創新群眾工作作為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法寶,緊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搞好社會管理”。由此看來,這樣一種“群治群防”的社安治安管理模式是可行的,那么只要外包的社區治安不參與到行政執法而只是治安防控,那么這種模式可以看做是“群防群治”的精簡版。
有聲音質疑這種商業化外包會影響公權形象,其實這種擔憂是大可不必的。公共服務之所以稱其公共,正是在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從邵東社區治安外包實踐來看,社區治安外包并不意味著公權力的私權濫用,也并不意味著社區治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缺失。社區治安的承包者并沒有治安的執法權,只是協助公安機關進行防控,只要堅持這個原則就不影響公權的私權濫用。其次,從表面上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務,但實際上公共部門通過購買民間力量的服務,使這種服務最終呈現為公共服務。也就是說承包者的業主單位是公安機關,服務主體是廣大民眾,承包者是以公安機關的業務合作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不會影響這種公共服務的性質。在已經初見成效的宿遷,雖然聲稱為志愿者服務,但其實也是要“通過用更高獎勵吸引更好志愿者”,從這一點講,邵東與宿遷雖然在形式上的選擇不同,但實質上卻是殊途同歸。
通過這種服務外包是否就能說明公權力的不作為瀆職呢?宿遷之所以要發動這樣“一場人民戰爭”,是因為當地治安形勢的復雜,公安警察力量不足,在這樣一種緊迫形勢之下,他們發現了志愿者的力量, “社會治安管理主體由公安機關拓展為人民群眾”,主體擴大,相當于警力倍增,“有些事情本來警察可以做,但志愿者可以做得更好”。邵東縣此次進行社區治安外包嘗試也是治安形勢所迫,并不能說明公權力存在不作為瀆職嫌疑,相反,按照現代公共管理理論,社會公共服務應該朝著精細化方向發展,通過這種社會服務外包,能夠給公共部門提供足夠的空間,將公共服務更加精細化和人性化。
當然,這也還給了我們另外一個提示,對于這樣一種承擔社會治安的公共服務都可以選擇社會外包形式,并能證明其效果是明顯,那么在另外一些社會服務和管理方面,我們是不是更應該放開步伐,引入社會力量呢?比如放松壟斷行業的管制,比如教育領域民間投資的鼓勵。通過這種方式,既能讓公共部門有空間提供更多的精細化服務,同時也是打造“小政府,大社會”的現代社會管理模式的選擇。(山東,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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