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批捕權“上提”只能是權宜之計
www.fjnet.cn?2010-08-09 09:06? 盛大林?來源:燕趙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那么,應該如何避免誹謗錯案的發生呢?我認為,首先還是要加強對檢察權等司法權的監督。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一般為自訴案件,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才可進入公訴程序,但近年發生的數起“誹謗政府案”都明顯沒有達到公訴的標準,檢察機關批準逮捕那些批評政府和官員的公民是明顯的濫用權力。而當地的那些檢察機關之所以敢濫用權力,主要就是因為批捕權缺乏監督和制約。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如果這些監督形式都能充分地發揮作用,權力濫用就不可能經常發生。
除了事前的監督之外,事后的問責也很重要。監督是為了預防,問責是為了懲戒。從近年發生的幾起“誹謗政府案”來看,其不合法之處非常明顯,甚至可以推斷受理那些案件的檢察院是明知故犯。在輿論的壓力下,那些案子雖然大都得到了糾正,但沒有聽說哪家錯誤批捕的檢察院因此受到嚴肅的追究。
當然,最根本的還是檢察權等司法權力的獨立性問題。如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都能真正地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那么“誹謗政府案”或類似的荒唐案件就很難發生。因此,要避免司法權力的濫用、保障司法的公正,還仰賴于司法體制的改革。□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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