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賣淫女的人格尊嚴同樣不可剝奪
近日,廣東東莞警方開展了“創平安、迎亞運”的掃黃行動,其中一組賣淫女赤腳游街的照片在網上引起熱議。從相片所見,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后還被繩子牽著。很多網友認為清溪鎮三中派出所讓涉嫌賣淫女子游街的行為有些過分。(《南方日報》7月18日)
我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游街示眾”本是我國古代一種帶有羞辱性質的刑罰,就此而言,網民質疑涉嫌賣淫女子“游街示眾”,其實是質疑有關部門此舉是不是侵害了《憲法》賦予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
其實,人格尊嚴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它不同于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也不屬于人身自由的范疇。人格尊嚴固然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但嚴格說來它們互不隸屬。人格尊嚴在實質上是強調要把人當作人,否定人格尊嚴,無異于否定人本身。所謂“士可殺,不可辱”,對于每一個人而言,人格尊嚴都是重要的,不僅守法公民有尊嚴,即使罪犯也有尊嚴,這些權利都必須受到保護,更遑論一個未經法院裁決的犯罪嫌疑人。
對于罪犯的人格尊嚴也應給予尊重,國際社會早有共識。早在1955年聯合國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明確規定:無論對于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
可以這樣說,人格尊嚴是一項不可剝奪、不受限制的權利。正如一位學者所言,如果說“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有例外的話,非人格尊嚴莫屬。甚至還可以這樣說,一切人權、所有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源于人的尊嚴。
這就要求,無論怎么樣的執法行為,都要從維護人的尊嚴出發。依靠不懂得人格尊嚴重要性的執法者,無法換來社會對每個“個人”的普遍尊重。
- 2010-04-30反社會人格幽靈亟待社會心理干預機制
- 2010-01-26獨立的人格不是大喊一聲"我反對"
- 2010-01-19充斥的謊言能培育出什么樣的人格
- 2009-12-11楊彥明,一種可恥的人格
- 2009-11-24警惕“第三只眼”對人格的扭曲
- 2009-11-14你同意高校給畢業生頒發人格證書嗎?
- 2009-11-14“人格證書”引發爭論
- 2009-11-14且慢將“人格證書”一棍子打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