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沈陽市27家醫院聘任有豐富經驗的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擔任醫院安保工作副院長,專門來對付“醫鬧”。沈陽市衛生局、公安局稱,此舉將進一步增強廣大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安全感。(7月4日中國青年報)
醫院為了應對“醫鬧”,借公安機關這座大靠山,以暴抗暴“聯合”對抗“醫鬧”。醫院+公安機關=徹頭徹尾、實實在在地“強暴聯合”。好牛!真牛逼!
“醫鬧”醫方理當自責,首先應追究其自身的原因,何以投靠警察?借此以暴抗暴來對付患者和家屬。筆者以為,這簡直是將“醫鬧”直接升級到“胡鬧”。
此舉不僅荒謬、荒唐、可笑!同時,也暴露出了相關職能的無賴、無知、無能之舉!
生病住院是再常見不過的事,一直以來,看病難、看病貴、不敢看病、怕進醫院,一直是老百姓的“心頭結”,然而,這一話題尚未冷卻,又生出了另一話題——醫患糾紛,又被稱之為“醫鬧”。
本來說,醫療糾紛是醫患矛盾的一種常見形式。但近幾年來,往往發生醫療糾紛后,少數患者及其家屬不是通過正常鑒定渠道和司法程序,而是直接找醫院理論得以解決其問題,遇有患者死亡后,有的患者或其家屬在一時沖動之下,采取了一些過激行為,如停尸、聚眾拉橫幅、喊口號、發傳單等。在某種程度上妨礙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其實,這已上升到了一個社會問題,已不再是簡單的醫患糾紛。據有關數據統計,之所以出現此類情景,過錯方多在醫院。
一旦發生“醫鬧”,醫院覺得自己成了弱勢群體,然而,患者卻永遠是弱勢群體。醫院與患者誰孰誰非,誰對誰錯,誰大誰???
從“大病救助機制”和“急救救助機制”還沒有完善和落實時,醫患糾紛又成了當前一大社會難題。然而,當醫院遇到“醫鬧”難題時,他們把靠山和希望托付給了公安局,想依靠擁有“拳頭”的國家機關來以暴抗暴對付“醫鬧”。
誠然,醫患糾紛的逐年增多理應引起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然而,值得提醒的是,醫院作為一種公共服務機構的身份出現,既是一個組織,更是一個集體,故醫院這種特殊組織和集體代表著的是國家機關對百姓生命與健康服務的承諾機構。反之,患者僅僅只是代表著自己個人的利益,頂多也只能代表某個小家庭的利益,患者永遠是弱者群眾的身份。一旦醫患之間發生任何糾紛,無論誰對誰錯,不管誰孰誰非?都無法用任何量詞來界定。唯心地說一句,“受傷”的依然是患者,“受害”的依然是患者。
出現“醫鬧”的原因很多,既有醫院本身的,也有患者層面上的,還有更深層面的。我國現行醫療體制是建立在以患者自掏醫療費為主,盡管醫療質量較之過去有了大大的提高,但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看病難、看病貴這一社會難題。尤其是醫院的公益性、公平性和服務性在有些公立醫院中難以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體現,有錢的患者可以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受利益驅使,諸如大處方、亂檢查等亂象在某些醫院還一定程度地存在著。一旦出現醫患糾紛,患者本人及其家屬難以接受,認為花了很多錢不但沒有看好病,還出現了一些自認為不應該出現的病況,因此,不管是不是醫療意外,患者及其家屬都會認為醫院難辭其咎。
可是,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法規針對和調解醫患糾紛的,這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空缺和遺憾。一旦出了醫患糾紛,所謂的醫療事故鑒定組織一般都是由當地衛生部門來完成,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鑒定體制,讓患者及其家屬感覺到是老子鑒定兒子,有失公允,難以使人信服。即使鑒定為醫療事故,有時候賠償比例也較低,有的甚至還低于患者的醫療費。
所以,找醫院直接交涉或“鬧”成為少數患者的無奈之舉,固然也形成了一種不好的社會風氣,理當“剎”!其實,這是少數患者及其家屬的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小鬧小賠、大鬧大賠、無理鬧了也得賠”,希望這種現象能借助于“第三方協調機構”得以解決,最好是出臺一部相關的專門法規。
感到哭笑不得的是,今天的醫療環境已遠遠超過了過去的陳舊,今天的醫療硬件設施也大大超過了過去的老化,可是,醫院的軟件在某些方面不僅沒有提高,還有后退的現象,例如,現如今的護士不再管患者打針后的換針換藥環節了,因為醫院設有專門的護理機構,患者自請陪護,不過,這是要另外收費的,而且費用還不低,理護員則充當了半個護士,醫院千萬不要拿患者的增多來找理由;現在無論看大病還是看小病,檢查多了,項目也增多了,往往一個重大疾病被這檢查那檢查折騰來折騰去后,患者的生命也早已差不多了,醫院千萬不要拿科學救治來作為解脫理由……
所以,醫患糾紛調解第三方機構,不僅要站在中立的立場,而且更要多傾向患者一邊。因為,醫院代表的是國家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是醫院的神圣使命、責任和義務。
值得一提,當突發疾病患者和急救患者等出現在醫院時,因當時在時間緊迫、無現金、現金不夠、無家屬等主客觀條件下,各大醫院急救中心依然持著“見錢救命”、“有錢救人”、“無錢不救”的“個人主義理念”,導致無數重大急病患者死在醫院門口。針對此類病人,政府和醫院應制定相應的“急救救助機制”,即此類患者醫院實行先搶救和救治,家庭和責任人以身份證或戶口薄等有效證件作為抵押,隨后醫院可責令交付醫療費,實行實名制看病的今天,還怕患者或家屬逃掉醫療費不成?若經有關部門核查該患者無能力、無條件支付醫療費時,此時,醫院可申請政府通過“急救救助機制”中的基金作為患者的醫療費。此舉,醫院既完成了“治病救人”的崇高宗旨,患者又獲得了再次生命的權利。此乃醫之幸民之福國之責,國泰民安,和諧盛世,豈不快哉。
“生命和健康重于泰山”是百姓的呼聲,亦是生命的吶喊,更是政府和醫院的責任;“生命和健康重于泰山”與百姓利益休戚相關,與國之命運緊密相連;“生命和健康重于泰山”應引起政府和全社會高度關注,并亟待健全和完善的民生大課題;“生命和健康重于泰山”應成為政府和醫院首要解決并兌現的民生惠民之舉。
生命和健康是生活的基礎,沒有生命和健康何談生活、何談有尊嚴的生活、何談有尊嚴的幸福?故而百姓的生命和健康更應受到尊重,有了生命和健康才能談生活,甚至上升到有尊重的生活。“讓人民幸?!睔v來是各屆政府對人民的承諾。那么,今天,“讓人民健康”、“讓人民有病可治”、“讓人民有命可救”,更應成為各屆、各級政府對人民生活、健康和生命保障的承諾。
醫患糾紛是一個社會性的問題,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和第三方調協機構迫在眉睫,故而,應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合理,過錯與責任對等的調解機制,應有政府、衛生、法律、醫方、患者、百姓等多方共同參與的第三方調解機構。而不是僅僅依靠公安機關這把國家權利機關的大傘當成了醫院的保護傘。
同時,醫院更要不斷地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和醫療設施,不斷地提高醫術醫德和救助機制。逐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怕看病等問題。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質量應成為醫院永恒追求和神圣職責。
筆者始終搞不明白,醫院加公安機關的“強暴聯合”,到底想置百姓的生命與健康以何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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