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以未“補交”開發分攤費為由,對企業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實則是雙重違法。亂收費違法,亂設卡不履行審批等行政職責,同樣是違法
長沙市天心區南湖片區,長沙市中心繁榮之地,房價也在屢屢攀高。2009年8月,長沙市政府突然下達征收一項名為“南湖片區開發分攤費”的城市基礎設施費用,要求南湖片區已購地的房地產企業,必須按照每畝近200萬元的標準,補繳開發分攤費。如不繳納者,不僅不給予辦理正常的開發手續,甚至可以由市政府按原地價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據媒體報道,此項收費,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21世紀經濟報道》6月28日)
市井混混韋小寶有句名言,叫“大丈夫一言既出,多少匹馬都追不回來”。現代法治理念則將“守信”視為“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不但民商法有“誠實信用”這一“帝王規則”,行政法也強調“信賴保護”,嚴禁政府部門因“反言”而傷害法治的誠信之基。
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當然也不能“反言”。若“開發分攤費”屬于正常的土地轉讓費,理應在出讓前經過細致科學的核算,列入“招掛拍”明細。到企業已然受讓土地,再來個“開發分攤費”,這種“馬后炮”只能帶來一個三輸的局面:政府輸了公信,企業輸了商機,民眾輸了銀子——面對天降橫“費”,開發商若要硬著頭皮把這些房地產項目開發下去,多半是要奉行“羊毛出在羊身上”的不二法則。其結果,必然是房價的高漲。
從行政法治上觀察“開發分攤費”,還涉及到合法性問題。湖南最近曝光的“權力清單”曾引發了全國輿論的熱議。所謂“權力清單”,是湖南省政府以“規范政府權力運行”為目標而開展的一個制度建設專項行動。此份“清單”要求各級政府部門編制出本部門或單位職權目錄,并繪制權力運行流程圖,開展績效評估,并著手全面建立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有樂觀的媒體相信,這意味著,湖南黨政系統大大小小所有官員的權力清單都將公之于眾。
筆者曾在輿論對“權力清單”的一片頌揚聲中,潑過一瓢冷水。因為比“權力清單”更重要的,還在于權利能否實現對權力的制約。因為“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官員的權力清單實則都在法律條文里,而法律必須是公開的。換言之,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官員的“權力清單”。若政府有法不依而公民救濟無方,則“權力清單”也會隨之形如廢紙。
不妨就以“南湖片區開發分攤費”來鏡鑒一下湖南的“權力清單”。請當地政府告訴公眾,這樣一項費用的出臺,能否在地方政府的“權力清單”上找到依據?如有,是哪項權力?這項權力又出自于哪部法律?若“開發分攤費”是土地轉讓費,說不過去。因為土地轉讓已經完成了。很難想象我們在商場買到了一個商品,也依標價付了款,過些時日商家又找上門來說,你還要付我一筆“開發分攤費”,否則我就不給你使用!在土地轉讓完成了所有的法律手續之后,政府部門以未“補交”開發分攤費為由,對企業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實則是雙重違法。亂收費違法,亂設卡不履行審批等行政職責,同樣是違法。
如果不是土地轉讓費,那就應該屬于“行政收費”。而根據現行《立法法》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制定法律。換言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收費權。而“南湖片區開發分攤費”的依據,卻只是一份市政府的會議紀要,征收的目的,原來是為了彌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資金缺口。若是此例一開,只要政府一缺錢(不管是為了公益還是為了部門利益),就向企業或個人設些項目來收費,財產權還談何保障!
法治的核心要義,便在于通過科學縝密的制度來遏制和排除政府對公民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的侵犯。今天政府亂收費的對象是企業,明天這種亂收費就可能指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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