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檢察院日前總結出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四大特征,其中一個特征是“‘拆托’靠一塊地牟利2000萬”,看后讓人異常驚詫。(6月22日《揚子晚報》)
這個社會“托”的種類之多你無法想象,“房托”“醫托”、“婚托”……總之,有暴利的地方,制度不健全的地方,陽光照不到的地方,都活躍著各種“托”。
何謂“拆托”?據說是伴隨城市化、房地產熱活躍于拆遷領域的一群特殊人員,他們的活動類似于民事代理,周旋于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戶之間,通過對拆遷單位“抬”,對拆遷戶“壓”,從中獲取補償差價,暴利程度驚人。
可以說,有拆遷的地方就會有“拆托”。但全國各地到處大搞拆遷,而網絡上僅能搜索到南京有“拆托”。是其他地方沒有“拆托”嗎?顯然不是。這是因為我們對“拆托”關注不夠造成的。從這個角度而言,有必要向南京的媒體和檢察機關敢于揭露“拆托”表達敬意。
眾所周知,拆遷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一場博弈。但在現實語境中,不管拆遷人是開發商還是某些地方政府,都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這是一場不公平的博弈。“拆托”的加入,更讓這種博弈變得不公甚至血腥。這是因為,“拆托”多為社會閑散人員,甚至部分是勞教釋放人員,獲取暴利的方式是恐、嚇、詐、鬧、賄。“拆托”不但加劇了拆遷領域的矛盾,增加了拆遷成本,更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從某種角度而言,“拆托”是法治社會之恥。
“拆托”之所以出現,有人總結為三個原因:一是有利可圖,即存在暴利空間;二是無法可依,即拆遷領域代理人是合法還是非法難以界定;三是有“山”可靠,即在政府部門有人脈背景。我以為,這些還不是主要原因,主因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不平等的談判關系。
正是因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強一弱,給了“拆托”上躥下跳的機會。加上拆遷與補償沒有公開透明,“拆托”便有了肥沃的生存土壤。在我看來,打擊非法“拆托”并不需要去抓“拆托”,而是要完善拆遷補償法律法規,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公平公正公開談判。
只要補償標準透明、拆遷程序公開,“拆托”就缺少撈暴利的機會。尤其要制約地方政府權力,因為“拆托”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或者拆遷人的需要。因為拆遷人要減少拆遷成本、盡快完成拆遷,在自己不便恐、嚇、詐、鬧的情況下,就利用“拆托”來達到自己目的。
“拆托”的存在,是對公共利益的雙重宰割:一方面是“吃”拆遷人,另一方面是“吃”被拆遷人。“拆托”從拆遷人(多為地方政府)那里拿走的暴利是公共資金,“吃”被拆遷人傷害了最不該傷害的人群。
- 2010-06-10排隊“八天八夜”為入托,可憐天下父母心
- 2010-06-07“禁噪”別總是托高考的福
- 2010-05-193100元“被托管”,何日完璧歸趙
- 2010-04-27拜托,別總拿小學生作文開涮!
- 2010-04-15行李丟了論斤賠,托運磚頭行嗎?
- 2010-02-07突擊進人的人情托辭太沒技術含量
- 2010-01-24“網絡自由”不過是美國政治利益的托辭
- 2010-01-21甲流重癥治療政府能否托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