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駿苗小學教師譙玉娥8日早晨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身亡。譙玉娥工作了6年多,卻從未和學校簽過正式合同。譙玉娥的丈夫說妻子一直是“黑教師”身份—沒有合同,沒有社保、醫保。學校30多名員工都是“黑老師”。駿苗小學只愿出5萬元“私了”,家屬表示沒辦法接受(見6月11日《南方日報》)。
對于譙玉娥的“黑教師”身份,當地的駿苗小學校長周俊榮說,很多老師不愿意簽。“流動性太大,去去留留老師自己也不好決定。”然而現實的許多經驗告訴我們,許多的從業的人員都愿意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一些用工單位出于各方面利益的考慮,往往不希望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僅意味著有了一份相對穩固的職業,同時也意味勞動者的勞動保障也有相應的提高。而一些用單位正是為了減低用人費用的考慮,才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教師“流動性太大,去去留留老師自己也不好決定。”一些生活在貧困山區的教師,每個月只有幾百元的收入。然而許多人仍然幾十年如一日的堅守在教師崗位上,因為他們摯愛這份光榮的職業,而沒有過多地考慮經濟收入。教師流動性大,不是他們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借口。而且一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教師,更容易被流動性大所左右。讓一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教師,到另一所學校去任教是不是更容易調動。
一名“黑教師”在上班的路上突發疾病死亡,而駿苗小學只愿出5萬元“私了”。可見這不簽勞動合同,往往能夠成為用人單位規避法律責任的借口。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用人單位的想法,出5萬元“私了”已經算是仁至義盡了。所以說不簽勞動合同對于誰更有利,這已經是一個無須分辨的偽問題。
而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既然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就應該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對于非法用工單位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才能真正杜絕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現象的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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