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腐敗現象愈演愈烈,泛濫成災,廣大群眾忍無可忍,怨聲載道。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一些法律法規,這是天大的好事,但是,假如出臺的政策是王八屁股長癤子——濫規定(爛龜腚),那就不是反腐敗了,而是鼓勵腐敗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日前發布。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5月19日《中國新聞網》)
誠然,這個規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非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權力不必國家工作人員小,某些人的腐敗行為甚至比國家工作人員還要厲害,破壞社會空氣的毒害比國家工作人員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此前,那些地方的行賄受賄行為根本就沒有受到法律的制約,形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帶。這項規定出臺以后,非國家工作人員依靠職務侵占、非法獲取等貪污腐敗現象,將會受到有效地制約。這對那些不法分子能夠起到一定的震懾效果,對反腐倡廉工作必將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常言道:“有一利必有一弊。”法律法規不嚴謹就會帶來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就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在我看來,這項規定簡直就是篩子裝面——漏洞百出,很容易讓不法分子鉆空子。君請看:“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也就是說,在這些數額以下,行賄受賄就是合法的,也不會被法律所追究。
群眾看到這個規定以后,都哭了,哭得淚流滿面;不法分子看了這個規定以后,都樂了,樂得眉開眼笑。他們以前行賄受賄還得有所顧忌,現在可以理直氣壯了,法律法規都給他們撐腰了,何懼之有呢?我就納悶了,這項規定的制定者難道是生活在火星上嗎?這么大的“窟窿”怎么就看不到呢?事先為何不征求一下群眾的意見呢?這種閉門造車制定出來的規定,要想達到預期的目的,那真是癡心妄想,白日做夢。
古人云:“五十步笑百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錢和受賄五萬元錢,有本質的區別嗎?根本就沒有!甚至是他們沒有收受一分錢的賄賂而給小姨子等親屬謀取私利了,那也是違反了公平正義的原則,那也是腐敗行為,那也是違法亂紀的行徑。就必須受到嚴厲打擊沒商量,否則,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因此,這項規定必須修改和完善。我們應該學學香港廉政公署,樹立“貪污一分錢也是腐敗”的理念,堅決將那些敢越雷池一步者繩之以法,嚴懲不貸,以儆效尤。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遏制貪污腐敗行為。大家說,是這個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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