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警方的“鐵規”折射啥?
今年2月初,在全國公安機關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后,龍巖市公安局出臺 “五條鐵規”。在此基礎上及時清查地方黨政機關使用警用車輛、公安“O”牌車輛,成功收回借給黨政機關使用的3副警用車牌。(4月5日《海峽都市報》)
由于某些警車時常被私用、濫用,公安部為此加大了對警用車輛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的專項治理力度。在這個大背景下,龍巖警方迅速出臺了“五條鐵規”,意欲通過鐵腕整治,迅速扭轉被動局面。應該說出發點是好的,可看了 “五條鐵規”后,不免有點失落。
其中有三條 “鐵規”本不該現在還在強調:一是嚴禁公車私用,這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我們的耳朵早已聽出了老繭,可又搬出來重申并以 “重罰”來保證,莫非平時根本就沒有認真執行?二是所有警車、公車非執行公務時,必須全部入庫,強調這個規定,若不是必須,則有湊數字之嫌;三是民警駕駛公車、警車執行公務時,必須攜帶警官證、駕駛證和行駛證,這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看來平時也有人忽略了。
這三條 “鐵規”被強調,折射出平時管理的不足。龍巖警方借公安部的專項治理祭出這些規定,應該說是邁出了積極的一步,是勇于面對現實的一個表現。我們希望其他地方也能比照自己,這些本來就該不折不扣地執行的規定,到底落實得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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