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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輿情用重典非法治之道
www.fjnet.cn?2010-03-30 11:09? 楊文浩?來源:半島晨報    我來說兩句

在法治社會,即便沒有輿論監督,違法的當事人,無論身份多么高貴,都應受到處罰;另一方面,即使有輿論監督,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也應當公平、公正。

3月28日下午,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就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王妍毆打遼陽市白塔區實驗小學學生高某相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同一天,遼陽市公安局白塔分局決定對王妍處以拘留十五天、罰款一千元的治安處罰。而遼陽市檢察院也決定先行停止王妍工作,根據相關組織程序作出進一步處理。

筆者注意到,王妍掌摑小學生的事件發生在3月23日下午,而對王妍的處罰卻是3月28日作出的,難道對這么一件輕微違法的事件調查取證需要長達五天的時間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王妍打人事件被傳播至網絡,引發了洶涌的網情,這才由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舉行了新聞發布會,進而對王妍作出了以上偏重處罰。

比起一些官員違法事件在網絡披露后,網上喧鬧一片,而網下有關部門巋然不動,這起事件應當是反應迅速,處理及時,體現了遼陽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對網情的尊重。但是筆者還是有幾個疑問,疑問之一是,如果不是網絡輿論的壓力,有關部門是否會對這位案件質量管理處的書記員進行治安處罰?疑問之二是,即便有了網絡輿論監督,有必要對她進行頂格的治安管理處罰嗎?

這兩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在網絡曝光前,我們的有關部門并不打算給這位書記員進行處罰,說明現在的處罰只是迫于輿論壓力,是應付網情的需要,并非嚴格執法。其二是,在網絡輿論監督下,我們對這位書記員進行了頂格處罰,也并非是嚴格執法,而是考慮到網絡輿論在燃燒,要迅速撲滅網情,避免這種輿論蔓延到公安、檢察機關,就必須下重典,將當事人與機關進行分離,哪怕讓違法的當事人暫時受點委屈也在所不惜。但是,我要說,無論如何,這些做法都不是法治社會的正常做法。

在法治社會,即便沒有輿論監督,違法的當事人,無論身份多么高貴,都應受到處罰;另一方面,即使有輿論監督,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也應當公平、公正。由此觀之,一兩次的網絡監督勝利實在不值得網民過分驕傲,只有監督執法者常態執法,才是網絡監督的終極勝利。


責任編輯: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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