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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第二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查驗申請者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絡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其中,提出申請的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其他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18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四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應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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