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大學成為圈地囤地的“天然良港”
“土地被征用4年后,農民發現部分土地被變更性質后高價出讓。而批準變更的秦皇島市政府,也從中解決了一個城中村改造的資金問題。燕山大學表示擴建中出現負債問題,“賣地”是為籌資,而且這些地已與村民無關。不過,6萬元每畝的補償,130萬元每畝的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對比讓村民無法接受。他們持續上訪,希望能收回部分土地繼續耕種。”(中國新聞網2010年1月13日)
看到這樣一則消息,人們不禁要問這樣幾個問題:燕山大學把教育用地變更建設用地程序是否合法?從6萬每畝到130萬每畝的土地出讓金對農民是否公平?農民收回部分土地繼續耕種是否合法合理?筆者無意逐一回答上述問題,“低價買入、囤積居奇、高價賣出”,燕山大學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有變相圈地囤地之嫌。
我們姑且推定燕山大學4年前教育征地補償是公平的,4年后把教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程序也是合法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著燕山大學這樣的做法就合情合理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這種做法有圈地之嫌。4年前,在高校擴招高潮中,燕山大學西擴,征用3700畝土地,而根據我國法律,教育征地屬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征地,在征地補償款上通常低于商業目的的征地,也就是說當時燕山大學是低價買進的。教育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50年,到期可以申請續期,通常是無償的;而商業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也不超過5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不超過70年,到期可以續期,通常是有償的。也就是說燕山大學持有這些土地的成本也是較低的。如此低價買入,低成本持有,不管實際開發與否,先征地3700畝再說的做法確有圈地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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