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立法,誰會得益?
m.shockplant.com?2010-01-07 08:39? 胡泳?來源:南方網
我來說兩句
當《侵權責任法》在全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的時候,一些憲法、民法、傳播學及傳播法等領域的學者曾在去年12月初召開“侵權責任法(草案)‘互聯網專條’研討會”,對其中涉及網絡侵權的第三十六條(俗稱“互聯網專條”)提出若干建設性意見。盡管學者們對實施這樣的規定來減少網絡侵權行為、凈化網絡環境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就“互聯網專條”能否實現這樣的立法意圖,卻表示了懷疑。
現在,《侵權責任法》正式通過了,第三十六條并未接受這些學者們的意見,其全文如下:
1.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3.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為什么這樣的規定不合適呢?傳播法專家王四新等學者指出:第一,它有可能損害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原因是,它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施加了過寬過重的審查義務。過寬意即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施加了本來不應當承擔的義務,過重意即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責任超出了其應當承受的份額和范圍,屬于“苛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的服務,有些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并且能夠控制的,但也有很多是它們無法知道且無法控制的,在這種情況下,讓網絡服務提供者與違法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將置網絡服務提供者于非常危險的境地。這除了會增加其運營成本外,還給服務提供者帶來了經營風險。這損害的將不僅僅是個別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還會對中國正在蓬勃發展的互聯網產業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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