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維權”與“釣魚執法”不同
上海市交通執法大隊推行的“釣魚執法”是雇用社會人員并針對不確定車主或司機的。那些受雇的“魚頭”在“釣魚”之前并不知道被釣的車主或司機是不是真正的“魚”,而是采取引誘甚至栽贓的方式,比如主動提出給錢或者硬把錢塞過去,從而把本不是“魚”的車主或司機變成了“魚”。
而方先生則不同,他所找到的企業都是事先了解過的“問題企業”,而且事實也證實那些企業確實存在問題。而且方先生也沒有采取引誘的行為,他的一切做法都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換句話說,那些“問題企業”本來就是“魚”,而不是“釣”出來的。
當然,“釣”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厚道,不管釣到的是真魚還是假魚。但我們還應看到“釣魚維權”與“釣魚執法”的另一個區別,即前者的主體是公民,而后者的主體是政府。
一方是絕對的弱勢,一方是明顯的強勢——在道德問題上,對弱者的要求應寬容一些。另外還要看到,上海的“釣魚執法”是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出現的,釣到一條“魚”可以得到上萬元的罰款;而方先生“釣魚維權”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并不多,甚至比不上正常打工的收入。
這些年,勞動者的權益遭到侵害的事情時有發生,而勞動者維權卻總是步履維艱。之所以如此,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由于維權意識不強,多數勞動者不重視簽訂勞動合同、不注意保留侵權證據。
為此,有關部門以及媒體經常呼吁勞動者提高維權意識。現在,出了一個“維權狂人”,為什么說他是“惡意”甚至“過度”呢?弱勢的勞動者維權,即使有一點過的地方,也應該寬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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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29“釣魚式維權”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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