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公安部正式對外公布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新規的一大重點為,對飲酒后駕車的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這等于說,只要酒后駕車被逮住,就要重新回爐培訓,否則駕駛證將被停用。
對待酒后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就該施以重典。從根本上講,酒后駕車都是一種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其后果害己害人。在這上面,沒有什么可值得商討的余地。如若不采取重罰措施,不僅難以約束駕駛人,也很難提高汽車社會的行車文明風尚。
今年來,各地時有發生酒后駕車或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悲劇。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雖有程度不同之分,然風起于飄萍之末,當事人不會先自己檢測酒精含量再決定是否上路。之所以會出現醉酒駕車釀成慘禍,大多就是平時自以為喝點酒沒事給慣出來的。因此,無論對待酒后駕車還是醉酒駕車,法律都應當采取零容忍的態度。
步入汽車社會后,我國同樣有必要盡快調整相關法規,以適應和緩解當前緊張的城市交通狀況。車越來越多,單純依賴駕駛人的道德自覺,肯定不能夠解決所有問題和矛盾。這時候,就應當加強法律的約束力,規范駕駛人的行為,進而構建和培育一個社會的汽車文明風尚。倘若法律的懲罰力度讓人不敢輕易逾越,久而久之,這完全有可能形成公民的一種自覺行為。大概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杜絕駕駛人的僥幸心理。
或許有人會說,在這事情上采用嚴刑苛法,最后還不是老百姓遭殃——那些有權勢的人,總是有辦法躲過法律的監控器。實際上,這是兩碼事。不能說,因為可能有人違法亂紀,就連基本的法制都不要了吧?那樣是因噎廢食,大家都將為混亂無序的交通執法付出代價。
當然這也提醒了一點,對于那些形形色色的“權力車輛”,還有必要提高執法的力度。對待酒后開車的政府人員,不僅要從交通法規上堅決給予查處,還應從黨紀和相關法規上加以配套,有針對性地進行懲罰。例如公安部的“五條禁令”就規定了,公安民警“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其他黨政部門,也應制定和采取類似措施,做到“官員犯法,罪加一等”。這對新規的順利施行,想必能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應當成為那些喜好杯中物,或經常外出應酬者的不二準則。任何時候,喝酒都不是也不應成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自己開脫的理由。如果管不住自己的杯子,那就只好讓法律來管了——這是對駕駛人,也是對其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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