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
www.fjnet.cn?2009-12-13 09:18? 董剛?來源:紅網
我來說兩句
??? 昨日,重慶市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飲用酒類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響,行為處于非正常狀態,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傷亡的,可視為醉酒,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雖然規定只列出了醉酒后果的其一,但是透過字面其實可以理解為,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12月11日《重慶晚報》)
現實生活當中,喝酒后醉酒的情況并不少見,都知道醉酒后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會危及生命,但是,酒是自己喝下去的,所以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沒有工作單位或者私人聚會發生醉酒的自然是這樣處理,但是有單位的就想往工傷上靠,尤其是一些因為公務接待或者領導指派發生醉酒的人,他們就顯得那么理直氣壯,因為他們是因公醉酒,喝酒也算是工作,雖然兩者之間的聯系很牽強,但是卻是真實存在的。
如果是個別私營企業贊同“因公醉酒”,我們一點都不意外,畢竟私營企業以經營為主,他們的制度要活得多,作為一個法律的執行部門,給于“因公醉酒”者工傷的待遇,也許這是出于對當事人的愛護,但是不要忘記了,《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確規定醉酒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確,當前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持續大量增加,這類案件因廣泛涉及民生權利而成為行政訴訟的熱點,成為熱點并不意味著某一方面可以妥協,而且這類認定存在這舉證難的問題,因為有哪個單位有專門的派酒單,并且規定工作人員必須喝醉呢?
本來,喝酒是屬于很私人的事情,外人不好多說什么,沒人愿意醉酒后受傷或失去生命,但是醉酒的情況有時候卻又是不能避免的,如果能有專門的規定處理這類問題當然好。不過,醉酒說到底是一種陋習,我們應該加以控制和清理,尤其是公務單位,必要的公務接待是可以的,如果為了聯絡感情或者有所企圖,希望通過喝酒來增進感情,這種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而要想解決工作人員不酗酒不醉酒,最好的辦法就是制定嚴格的規定,對醉酒的后果不再“照著”,讓醉酒者自己承擔后果,這樣才能起到徹底根治醉酒陋習的作用。
往重里說,給予工作人員“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是對工作人員身體的不負責,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公務招待從簡的做法,從簡也就意味著不可能醉酒,讓自己的工作人員沒有醉酒的后顧之憂,醉酒后造成傷害的算工傷,這對當前營造勤儉氛圍,構建和諧社會起不到多大的推動作用。
現實生活當中,喝酒后醉酒的情況并不少見,都知道醉酒后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嚴重的可能會危及生命,但是,酒是自己喝下去的,所以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擔。沒有工作單位或者私人聚會發生醉酒的自然是這樣處理,但是有單位的就想往工傷上靠,尤其是一些因為公務接待或者領導指派發生醉酒的人,他們就顯得那么理直氣壯,因為他們是因公醉酒,喝酒也算是工作,雖然兩者之間的聯系很牽強,但是卻是真實存在的。
如果是個別私營企業贊同“因公醉酒”,我們一點都不意外,畢竟私營企業以經營為主,他們的制度要活得多,作為一個法律的執行部門,給于“因公醉酒”者工傷的待遇,也許這是出于對當事人的愛護,但是不要忘記了,《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確規定醉酒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確,當前工傷行政訴訟案件持續大量增加,這類案件因廣泛涉及民生權利而成為行政訴訟的熱點,成為熱點并不意味著某一方面可以妥協,而且這類認定存在這舉證難的問題,因為有哪個單位有專門的派酒單,并且規定工作人員必須喝醉呢?
本來,喝酒是屬于很私人的事情,外人不好多說什么,沒人愿意醉酒后受傷或失去生命,但是醉酒的情況有時候卻又是不能避免的,如果能有專門的規定處理這類問題當然好。不過,醉酒說到底是一種陋習,我們應該加以控制和清理,尤其是公務單位,必要的公務接待是可以的,如果為了聯絡感情或者有所企圖,希望通過喝酒來增進感情,這種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而要想解決工作人員不酗酒不醉酒,最好的辦法就是制定嚴格的規定,對醉酒的后果不再“照著”,讓醉酒者自己承擔后果,這樣才能起到徹底根治醉酒陋習的作用。
往重里說,給予工作人員“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實是一種放縱,是對工作人員身體的不負責,當前,從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公務招待從簡的做法,從簡也就意味著不可能醉酒,讓自己的工作人員沒有醉酒的后顧之憂,醉酒后造成傷害的算工傷,這對當前營造勤儉氛圍,構建和諧社會起不到多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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