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
由于過去兩岸間很長時期內圍繞一個中國進行的激烈斗爭,有關一中原則的法理內涵早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學家范宏云在其《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一書中,對國際法秩序呈現的直觀表征作過這樣的描述:除地球兩極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劃分為許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個部分都是一個主權平等的國家,國際法對這種劃分予以確認,并承認每一部分只存在一個國際人格,只有一個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也即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國家。同時,國際法承認一個共同體為一個國家,必然附帶承認這個共同體內存在一個中央政府,或者說國際法不會承認一個共同體內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位對等的政府。實踐中,國際社會也普遍承認在涵蓋整個大陸和臺灣地區的中華大地上只擁有一個國際人格,只存在一個主權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載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圣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反映了自1949 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大陸“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貫立場,也體現了對“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完全無權代表中國”的政治法律認定。
“中華民國憲法”則以“制憲”時的“固有疆域”進行了同類規定。2008年8月26日,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說,“我們認為雙方的關系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于一種特別的關系。因為我們的憲法無法容許在我們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他們的憲法也不允許在他們憲法規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所以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系,但不是國與國的關系。”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華民國行憲60年研討會”的講話中又提出:“兩岸非國與國關系,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可能承認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國家,一個不是,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系。大法官也很難解釋,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另外一個國家,盡管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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