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使用小額假發票也可定罪,這可以看成是有關部門決定加大對假發票買方市場懲罰力度的一項舉措。換句話說,對假發票的打擊,終于從遏制“生產之惡”轉向了遏制“消費之惡”,而后者,才是抓住了整治假發票市場的命門。
假發票是目前被當作一種假冒偽劣產品被打擊的。對制假、售假、販假者的打擊力度不斷升級,制售假發票犯罪案件也是升級不斷,年均增長率達20%以上,倒賣假發票的方式逐漸從街面兜售,轉向互聯網、手機等網絡化、信息化方式。
假發票的屢禁不絕,禍根自然是在龐大的、不斷衍生的買方市場。企業用假發票虛列成本費用;個人用假發票進行公務報銷,集體的不道德和個人的貪婪,引發了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泛濫,導致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巨額損失。但是,懲戒假發票消費者的意義還并不只在于要挽回這些損失,而是拯救并規范社會道德,建立信用社會。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假發票的消費之惡恐怕不能算是小惡——假發票消費之下,不僅有偷漏稅、侵占國家財產,還潛伏著許多不為人知的錢權交易、權力腐敗。前不久,總投資105億元的青藏鐵路西寧-格爾木復線工程,被查出1.28億的假發票,立案查處了20戶企業和個人,這1.28億元的假發票恐怕就不能用“財務人員一時疏忽,看走了眼”來解釋。
可怕的是,這不是個案,而是一種社會現象。此番有關部門在回應“國家4萬億投資中是否有侵占和利用假發票來貪污公款”的問題時,就表示,“根據以往經驗來看,肯定會涉及到有使用假發票進行做賬的情況”。
當假發票消費成了集體無意識,人們自然對假發票的消費之惡視而不見,甚至,將之異化成某一類潛規則,并冠之以貌似合理的解釋。比如,用假發票侵占國家財產,將應交稅款變成員工的福利。2009年查處的河南焦作出售假發票案件中,犯罪團伙累計出售假發票8000份,實際開票金額16億元,出售給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分別占涉案發票總量的13.6%和4.5%。
期待對假發票個人消費的法律懲戒能夠遏制上述種種假發票消費之惡,并對社會“造假”之泛濫有足夠的警戒。
- 2009-08-18僅該譴責青藏鐵路假發票事件的開票人嗎?
- 2009-10-29對使用者定罪是遏制假發票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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