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當庭掌摑怎么就成了“拍臉”
9月15日,湖北武漢一村民稱其兒子在14日庭審的時候遭法警當庭掌摑。而法院調查后說,當時,被告情緒有些失控,法警為了維護庭審秩序,上前進行了必要的訓誡,拿手“拍”了對方的肩和臉。毆打一事絕不存在。(9月16日《武漢晚報》)
一不小心,這個“拍臉”有可能成為“俯臥撐”、“躲貓貓”一樣的熱門網絡語言。根據庭審影像記錄來看,法警當時分明就是摑了被告一記耳光。但現在法院卻造出了一個讓人啼笑皆非的詞:拍臉。“拍臉”或如“愛撫”,但被“拍”的人卻絲毫沒有體會到“愛撫”之意。
法院就是評理的地方,中國司法從舊衙門轉向新法院,一個最明顯的標志就是司法文明。在這里有理講理,自己不行還有律師。《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在庭審中,誰都無權用野蠻行為粗暴對待原被告。被告如果情緒失控,法官和法警可以明確法庭紀律,可以訓誡,甚至可以使用法定的械具,但絕不可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
法院卻把掌摑輕描淡寫地說成“拍臉”,甚至認為毆打一事“絕不存在”,這明顯就是在遮掩和袒護。公眾把法院當成最權威的說理的地方,法院更應做到嚴于律己,公正不阿。只有這樣才會更有權威和公信力。可現在法院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卻似乎有點“不講理了”,掌摑變成了“拍臉”,貽笑大方不說,更有損于司法尊嚴。創造出這樣的詞語看似聰明,實際上卻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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