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在成為當今人群最為集中,人口密集的交通工具的同時,也成為各類犯罪案件易于發生的主要場所。主要原因有三點:1.火車屬較為獨立、封閉的空間,盜竊容易得手又不易被人發現,且車廂相通,中途有站,犯罪后極易逃離現場,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2.犯罪分子把火車鎖定為犯罪目標,很大程度上看中的是乘車旅客人多且雜,并攜帶大量種類繁多的行李和錢包。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這些物品易偷、易藏、易賣,吸引了犯罪分子將黑手伸向了火車乘客。3.火車每日客流量大,旅客為出門在外方便,往往隨身攜帶大量財物、證件,容易成為受害對象。
同時,我們也了解到,一般一列火車滿員時能搭乘1000多名旅客,車上卻只能配備一到兩名乘警負責巡查旅客的安全。乘警工作量大,精力有限,很難顧及全體旅客。伴隨而來的是各種犯罪分子乘虛而入,利用旅客列車人多、疏于防范的機會,伺機行騙、盜竊,往往給乘客造成很大的財產損失和心理傷害。同時,由于條件限制,對失竊、搶劫等犯罪分子的抓獲、取證以及后期處理,帶來的難度相對較大。另外,廣大旅客的行程普遍較長,長時間身處人員密集的密閉空間,也容易導致部分旅客的精神緊張,行為異常。由于難以及時發現和提供幫助,導致每年都發生數起縱身跳車,或者自殘的事件。這些都給列車旅行蒙上了一層陰影。
為此,建議:在列車車廂內安裝攝像頭監控裝置,加強對行車安全的管理及防控保護力度。理由是:車廂安裝攝像頭監控裝置,實行遠程監控,能夠對車廂里的人員活動情況進行動態監控,還能對潛在的安全隱患有一個事前的發現。既可極大緩解車上警力有限的壓力,充分滿足廣大乘客的安全需求,又能擴大監控范圍,提高監控精度,便于旅客報警和警方取證,極大擠壓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精確及時地打擊犯罪分子,全力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有效杜絕和防范各類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發生。同時,從法律角度來看,火車車廂內應視為公共場所,不屬于隱私權行使的范圍,應該并且可以像城市里其他公共場所一樣,實施警務監視措施。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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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0解決看守所的“監控不力”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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