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這個征求意見稿的條例,意味著長期飽受真人版“貓和老鼠”游戲之苦的城市小攤販,終于看到了登記轉正的希望。從市場理念和民生政治的方面看,這是一個進步,“不以商小而鄙棄,不以業大而嬌縱”應該成為商業文明倫理,也應該成為調控市場的政府行政倫理。但是,小攤販長期以來的城市邊緣化地位,并非一個簡單的身份問題所致,身份掩蓋之下還有諸多現實困境有待破解。
首先是稅費問題。2007年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發布的數字顯示:從1999年到2006年6月底,8年時間全國個體工商戶減少約650萬戶,平均每年蒸發掉87萬戶。剖析其原因,2006年發布的《民營經濟藍皮書》認為,主要是由于個體工商戶創業成本過高,1/3的稅,2/3的費,費大于稅,稅費負擔沉重。雖然去年國內個體工商戶數量逆勢大幅增長,但一方面大幅增長后僅達到2917.33萬戶,遠未達到1999年的3160萬戶;另一方面,大量農民工返鄉和大學畢業生就業困難,成為個體工商戶臨時增長的重要因素,總體上看,個體工商戶的培育和壯大環境尚需改良。
在此情勢下,讓小攤販從絕對邊緣位置移植到“次邊緣”位置,顯然還有困難。此前小攤販之所以不愿工商登記為個體戶,除了法規上的不明確之外,還有稅費問題。筆者查閱相關稅法,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納的相關稅收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個人所得稅等等,即使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辦法,稅收不菲而且程序也十分煩瑣。
那么,小本經營且收入微薄的小攤販,顯然不愿意頻受稅收之苦,而被列入法規條例“不得”范疇的集資、攤派、贊助等等費用,本就屢禁不止,亦是生計困難的小攤販所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在允許小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之后,以小攤販的卑微地位,即使走出了與城管的“貓和老鼠”苦戰,恐怕很容易掉入與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的“貓和老鼠”游戲,如果有關部門執法觀念不改變,對小攤販來說,或許僅僅是換了“婆婆”而已。
此外,其他行政力量亦對小攤販的生存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桎梏。譬如“無攤城市”的發展理念,譬如很多地方現行的市容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都對攤販經濟形成了驅趕之勢,此前無錫市拆除報亭即是一例。各城市創衛、創宜居、創現代的種種行政沖動,讓原本取得合法地位的個體經濟如報亭,都難以幸免,遑論游散的小攤販。
目前城市發展和相關法規政策方面,如果不能給予個體工商經濟足夠的重視和寬容的環境,那么小攤販申請個體工商戶,僅僅是法規上的名義身份轉換,其現實出口依然“腸梗阻”,甚至“婆婆”會變得更多,生存會更為艱辛。(燕農)
(責編:李艷)
![]() ![]() |
- 2009-02-09大學生當“走鬼”城管要“變臉”
- 2009-06-02“走鬼”升級,管理也要升級
- 2009-02-09大學生當“走鬼”的疑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