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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霞案不應囿于“受教育權”之爭
www.fjnet.cn?2009-05-18 08:26? ?來源:西安晚報    我來說兩句

  備受輿論關注的“羅彩霞案”,已在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正式立案。據報道,羅彩霞在起訴書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她的高中同學王佳俊及其父母外,還有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范大學和貴陽市教育局。羅彩霞向七名被告提出的連帶賠償金額是13.52萬元,其中包括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此外,羅彩霞還起訴要求被告王佳俊停止侵害她的姓名權、受教育權。(5月17日《西安晚報》)

  從羅彩霞的起訴理由上看,受教育權被侵犯與姓名權被侵犯赫然并列。然而在尋求司法救濟的法律依據上,姓名權好找,受教育權難覓。“姓名權”見諸《民法通則》第99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從媒體報道和雙方的反應來看,王佳俊盜用、假冒羅彩霞姓名已然事實清楚。司法救濟的訟爭將更多停留在賠償的計算標準及最終賠償數額上。

  但對于羅彩霞同樣被侵犯的“受教育權”而言,通常法律界認為這是一項憲法權利。于民事法律法規中,尚找不到對“受教育權”這一憲法權利的具體化。進而,也找不到受教育權被侵犯時,受害人可茲尋求救濟的具體管道及賠償方式。

  曾有人將羅彩霞貼上了“齊玉苓第二”的標簽。當年,被冒名頂替的齊玉苓借助于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釋,而得到了相對圓滿的訴訟結果。所謂“齊玉苓第二”,大概是要借齊玉苓案中“憲法司法化”的“東風”,來解羅彩霞今日所面臨的法律困局。不久前,我曾在一篇專欄文章里直言,“羅彩霞不是齊玉苓第二”。蓋因當年力主“憲法司法化”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已被雙規,那份頗具開創性且被許多法學家所津津樂道的司法解釋也在去年底被廢止。對羅彩霞來說,頗有“東風不與周郎便”的味道。羅的起訴兩次受阻,已預示了這條司法救濟之途并不坦蕩。

  在所有的國家權力中,司法向來是保守的。期待基層法院在羅彩霞這一個案上去挑戰當下的司法改革方向,以及在此背后最高法院權威,無疑并不現實。筆者的看法是,與其將受教育權之訟人為地抬到“憲法權訴訟”的高度,還不如低調地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框架內尋求突破。在傳統司法觀念里,民事法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受教育權”并不在此列。若“受教育權”受侵害,只能尋求憲法保護而不是民法保護。問題正在于,中國沒有憲法法院,也沒有類似的司法裁判機構受理憲法訴訟。脫離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談憲法救濟,其結果必然導致公民權利受損,而司法尊嚴不再。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法院,在公民權利受損面前,實則沒有退路。法院更不能面對公民受教育權被侵害時,一腳將公民的司法救濟踢到司法的領地之外。以諸多“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為例,侵權人因此給被害人帶來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極為嚴重的。在法理上,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遵循的是“非法定主義”原則,即并不是只有在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權利法院才予以保護,而是要求“有損害就有賠償”,“法院不得借口某項權利法律無規定而拒絕受理”。

  我個人的建議是,受理“羅彩霞案”的基層法院不妨將羅彩霞在受教育權上蒙受的損失,看作是“姓名權”被侵害所產生的結果之一。這樣既能避免訴訟在“受教育權”上過于糾纏,又實質上維護了羅彩霞的“受教育權”——只不過,對羅彩霞“受教育權”的保護是通過對“姓名權”的保護來實現的。

  齊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對“憲法司法化”的期待過高,著力過猛,事實上超越了一宗民事案件所能承載的時代任務。羅彩霞案中,若基層法院以“姓名權”統歸羅彩霞于“王佳俊冒名頂替事件”中所蒙受的損失,或可以最小的司法震動為羅彩霞提供最切實的司法救濟。(王琳)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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