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繪 來源:人民日報
日前,14名記者獲得云南省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新聞監督護照”,他們作為特約新聞觀察員,今后在全省法院系統采訪時可以享有更大便利。
不得不說,這14名記者是幸運的。因為手中有了省高院院長簽發的“護照”,進行有關法院的新聞采訪就能獲得格外“優待”。比如,全省各級法院應當及時向特約新聞觀察員通報、介紹法院工作的有關情況,公布本院的重大決定、重要舉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特約新聞觀察員到全省各級法院進行正常工作采訪,被采訪法院應當給予支持、協調、配合,不得阻撓、干預合法采訪;需要直接約請法院院長和主管領導進行采訪的,相關法院應當提供必要協助;對特約新聞觀察員提出的各種意見、建議和批評,全省各級法院應建立輿情通報制度,及時擬定書面意見報送院領導,并向特約新聞觀察員反饋處理情況。
上述規定都由云南省高院出臺的相應制度明確要求,可謂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省內各法院誰敢不遵章處置、小心應對?從有利于14名記者正常開展工作的角度看,這些規定無疑提供了很多方便,給予了很多配合,想必在這樣的支持下,新聞監督一定會更加全面,更加到位。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上述規定又不免讓人心生一絲擔憂。據說現在僅持有官方頒發記者證的記者就有數萬之眾。在信息化時代,記者早已是采寫新聞、傳播信息、輿論監督的專職人士。他們活躍在各行各業和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是社會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單單是這14名記者受到省高院的青睞,而那些數量龐大的合法記者的正常采訪監督活動如果得不到同等“關照”,豈不是有厚此薄彼、歧視對待的嫌疑?
為極少數受聘記者提供采訪便利,譬如信息有限通報,縱然沒有經濟上的支持,但在注意力經濟時代,獨家新聞線索或報料,足以讓個別記者和媒體獲得更多經濟利益。作為私人這樣做應該沒有問題,但作為公權力機構的法院,手中有關公眾關心的案情等信息是公共信息,該公開的必須依法向社會公開,而不應該有選擇地通過非公開方式向某個記者透露。
近年來,隨著政府信息公開力度的加大和新聞輿論監督的加強,如何面對代表公眾利益的記者,如何接受新聞輿論監督,成為考驗各級政府機關、司法機構是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司法為民的試金石。除了極少數機構部門出現個別干擾、阻撓甚至打擊報復記者行使輿論監督權的現象外,絕大多數黨政機構、司法機關對新聞輿論監督都是歡迎和配合的。但也要看到,對這種黨和人民授予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當前卻正在出現一種名為再次明確,實為限制約束的傾向。一方面給人一種誤解,好像各級黨政機關如果不再明確一下,新聞媒體就不能合法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客觀上削弱了輿論監督權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正如云南省高院簽發“新聞監督護照”之類的做法,事實上把記者分為“持照”和“不持照”,形成了歧視性區別對待。
我們相信,包括云南省高院搞“新聞監督護照”等做法,出發點都是好的,都是想更好地通過記者的新聞采訪、輿論監督來促進各自部門的工作,讓社會滿意,讓群眾高興。但恰恰是這樣的認識,暴露出問題的癥結。新聞輿論監督不是哪個部門為了搞好工作可以隨意拿來使用的工具,趁手則用,不合意則棄。它是黨的事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代表黨和人民的利益,宣傳政策,反映民聲,實施監督的重要力量。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是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構的義務。把義務當權利,把必須做的事當成可做可不做的自由選項,反映出一些部門和干部頭腦中對新聞輿論監督的認識還有不全面,理解還有不到位的地方。
消除誤區,準確把握新聞輿論的豐富內涵,善于處理協調和新聞媒體的工作關系,積極主動地面對新聞輿論監督,才能真正把新聞媒體變成助推本職工作的有力幫手,才能贏得社會公眾的更多理解,更大支持。(王甘武)
(責編:劉寶琴)
![]() ![]() |
- 2009-03-05由張藝謀被女記者“抱”看兩會信息公開
- 2009-04-02向救助生命的女記者致敬
- 2009-04-02記者溫柔"被打"與曖昧"聲明"的真相
- 2009-03-20記者寫信求助省委書記的幾個細節
- 2009-03-26面對被打記者公眾可否先冷靜待之
- 2009-03-247天兩次被打的記者該給誰寫信
- 2009-03-21早知是北京記者就不打了?
- 2009-04-15沒有“新聞監督護照”的記者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