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三鹿官員"解釋難服眾
針對鮑俊凱的報道,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鮑俊凱同志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質檢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該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時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該負責人說,對鮑俊凱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4月10日新華社)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的說法,鮑俊凱的調任升遷決定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作出的,換句話說,鮑俊凱跟三鹿事件沒有關系。可為何中紀委監察部在今年3月“給予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到底是中紀委監察部錯了,還是鮑俊凱在三鹿事件里真的沒有責任?質檢總局的解釋矛盾得很。
結合質檢總局的解釋,再進一步探討。三鹿事件之前,鮑俊凱的調任升遷決定已經作出,但“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時赴任”。質檢總局此處的 “工作需要”應該是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的工作需要。既然鮑俊凱在三鹿事件發生期間在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工作,又怎么可以說與三鹿事件沒有牽連呢?難道“暫借”的官員,就沒有責任嗎?這也是質檢總局解釋的矛盾之處。
再接著探究。質檢總局解釋說,對鮑俊凱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規。的確,“符合”法規。三鹿事件發生在去年9月,鮑俊凱調任升遷在去年的12月,而對鮑俊凱行政記大過是在今年的3月。按照法規,鮑俊凱被問責了;按照法規,鮑俊凱從今年3月起18個月內不準升遷——— 但他已經升遷了。可見,《公務員法》有關懲罰條款的制定過程中,沒有考慮到行政處分的另一種滯后———官員在升遷之后因舊職被問責。這不能不說是《公務員法》的一個遺憾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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