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布《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保障機制建設,研究建立對非法干預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辦案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違反法定程序過問案件的備案登記報告制度,加大對不當干預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紀檢監察力度。(《新京報》3月26日)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期待。在造成司法不公的諸多因素中,外界力量干預法院獨立辦案是一個重要因素。這種干預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來自地方保護主義,主要由人大、紀委、黨委、政府來進行;二是來自官員的私人關系或利益,主要是官員通過批條子、通電話、打招呼,甚至下命令來進行。
干預如果能夠影響司法公正,就說明了這種干預力量的強大,要么是法院惹不起的,要么是法官惹不起的,甚至是法院和法官都惹不起的。這種情況,期待通過登記報告恐怕就不現實了。同時,現在干預司法的手段越來越現代化,取證可能就成為了另一個難題。那么,就只能期待追責來防止干預了,如何追責,就成了關鍵。
要追責,一是要明白追究誰的責任。一個巴掌拍不響,雖然干預力量可惡,該追責;屈從于干預壓力的法院、法官雖然有同情的地方,但同樣也是違背法紀的,也該追責。更重要的是,追責必須落到實處,也就是落到具體的人身上,不能搞成追究集體責任,最后誰的責任也不追究。
要追責,另一個問題就是要搞清楚應該由誰來追究責任。司法不公,當事人是最大的受害者,當事人理所當然應該有權要求追究責任。能否被追究責任,司法部門、紀檢部門、監察部門的作為至關重要。因此,只有明確追究責任的雙重主體,既自訴,又他訴,才能有效地追究責任。
要追責,更重要的是要明確追究什么樣的責任,政治責任、領導責任、道德責任,還是法律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在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追究責任,最重要的應該是追究法律責任。鑒于干預法院辦案,造成司法不公,動搖了法治的基礎,應該納入刑事責任的范疇。
在目前的刑事責任中,沒有專門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有一個相關的“妨害司法罪”。問題是,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妨害司法罪”還只包括了證據系列,如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等,監管越獄系列,如破壞監管秩序罪、脫逃罪、暴動越獄罪等,執行系列,如包庇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還沒有將干預法官辦案列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疇。因此,建議修訂《刑法》,要么獨立設置“妨礙司法公正罪”,要么將干預法官辦案的行為納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疇。
妨礙司法公正,影響極壞,應該從重定罪。在討論犯罪既遂標準的時候,應該以行為犯為標準,不以結果犯為標準,無論最終的司法判決是否公正,只要實施了干預法官獨立辦案的行為就構成既遂的犯罪。只是在量刑標準上,可以參考最終后果的危害程度。(葉雷)
(責編:李艷)
![]() ![]() |
- 相關新聞
|
①凡本網注明來源為福建日報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視頻,版權屬福建日報網所有,任何未經本網協議授權的非新聞性質網站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被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須注明來源福建日報網,違者本網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②本網未注明來源福建日報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來源:福建日報網”,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文章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③ 如本網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福建日報網聯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