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越來越健全的今天,人大代表“出事”的幾率也越來越高。
據天府早報 12月2日報道,11月28日,金牛區人大代表、中鐵西南院的黨委書記、董事長葉國榮醉酒后開著奧迪車在沙灣路金牛政府服務中心路口撞死9個月大的女嬰。12月1日經金牛區人大同意,被成都交警四分局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了強制刑事措施,同時暫停其履行人大代表職務的權力。
應該說,人大代表葉國榮酒后駕車撞死人這樣的新聞已不新鮮。百度一哈,能找到好幾條類似的新聞。
2005年,陜西渭南市人大代表牛萬虎酒后駕駛越野豐田吉普車撞死2人撞傷4人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頂包,后投案自首;2005年3月,遼寧省第十屆人大代表、撫順市興業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侯建軍,在撫順百貨大樓門前,因發生口角而駕車追攆一老漢,致其當場死亡……雖然相比眾多人大代表,這幾個出事的人大代表還只是幾個個案,但這卻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因為人大代表代表的是人民的權利,既然代表人民權利的個別人大代表不能成為表率而是成為酒后肇事的兇徒,那么這樣的代表就該嚴懲,作為對其他人的警示??筛鶕蟮览锏咸┞蓭熓聞账线B超律師的說法,“根據葉國榮的情況,他是醉酒駕駛造成一死一傷的惡性交通事故,根據其惡劣程度,法院對其量刑時應該是從重。但葉國榮在民事調解方面態度比較積極的話,法院會考慮適當從輕?!?/font>
很顯然,“民事調解方面態度比較積極”的潛臺詞是指如果葉國榮能夠在民事賠償上出得起價的話,那么法院“將考慮適當從輕”。我想,要是法院判決真的從輕的話,無形之中就起不到震懾的作用,反而給那些有錢有勢的“后來者”開了一個用錢可以解決撞死人的刑事先例。長此以往,那么也就給“人大代表”蒙上了陰影。畢竟,我們的法律是嚴肅的,不容挑戰的,作為人大代表竟敢公然醉酒后撞人,那么你就得自己承擔一切后果。所以,企圖以“民事調解方面態度比較積極而使法院考慮適當從輕”的做法是不嚴肅的,也是隱患重重的。當然,那都是后話。
我現在想說的是,既然人大代表撞死人的現象已不僅僅是孤例,就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這里,我出幾個“餿”主意給人大代表們,看看對避免走入“出事”的行列是否有用:
餿主意一:人大代表不許自己開車,要有自己的司機,當然,這個司機的費用該由自己承擔,不要用公款養司機。
餿主意二:對人大代表開車的速度進行限制,市區內最好設每小時30公里左右的速度,這樣車速不快撞著人也一般撞不死。
餿主意三:人大代表上宴席不允許喝酒,以后大凡有人大代表的應酬,都以茶代酒,或者要喝酒自己回到家里喝,想喝多少喝多少,誰也管不著。
餿主意四:人大代表開會以后都不準設置宴請,都自己出去解決自己的飯,或者管飯方只準粗茶飯招待。
餿主意五:對出事的人大代表要從嚴懲處,不姑息,出事一個堅決治一個。
當然,我的這些餿主意主要是針對那些愛喝酒愛開車的人大代表們,這些餿主意主要是就是為了防止自己成為馬路殺手用的,至于有些是靠花錢買來的混進人大代表行列的人,那肯定是不管用的。至于這些餿主意有無效果,大家可以討論哈,也可以試驗一下哈。姑且當我作為一個人民對代表們所作一點的貢獻吧。(昆明張三)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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