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 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 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9月19日《北京青年報》)
九月十九日起,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仍為千分之一。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議論頗久的印花稅改革問題,總算有了結果。無疑,單邊征收印花稅,對鼓勵和支持市場發展,規避較大金融風險,積極應對美國等海外市場疲軟帶來的外部環境惡化,具有積極的作用。這是一個十分明確的政策信號,連同“央企增持或回購上市公司股份”、“匯金公司增持上市銀行股票”,體現出國資委、匯金公司等方面聯手救市的決心和行動,它也顯示出我國央企和大型金融企業大股東對大型上市公司、骨干金融企業的發展抱有巨大信心。我們相信,單邊印花稅、央企增持或回購上市公司股份、匯金公司增持上市銀行股票這三大利好舉措,一定能夠讓市場穩定一段時間。
但單純從印花稅改革和變遷角度來講,筆者認為印花稅單邊征收還不夠,或許區別對待、多樣征收更好。
證券交易可以簡單地分為出讓方和受讓方兩個交易群體。而每個交易群體中當事人的受益情況又有所不同,一視同仁地征收印花稅或不征收印花稅,顯然對部分人不公平。征收印花稅,應當堅持“誰受益,誰交稅”和“多受益,多交稅”的原則。在這樣的原則下,就可以把交易雙方各分為多種情況,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政策,肯定會更受交易者歡迎。
比如,可以先從交易額大小來考慮。不妨像個人所得稅那樣,先定個最低基點,不起過最低基點不征或少征稅,超過最低基點再按數額不同分為若干檔次,按檔次征稅。
再比如,可以按交易性質或受益程度來考慮。就拿繼承或贈與來說吧,并不完全是交易性質,只是一種特殊關系人之間的轉讓而已,這種情況可否不征稅或少征稅?筆者認為完全應該考慮。還有,有些人因某種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得不出手手中股份,這種情況下能否適當降低征稅標準呢?
操作起來也許很難,但為了切實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穩定,還是值得一試。而且操作好的話,不但交易者滿意,應征稅收也不會減少。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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