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資源、環境方面的矛盾日益顯現的情況,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陸續在礦產、森林、江河流域、水資源、旅游、土地等資源開發和電力建設方面進行了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試點工作,嘗試開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有益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完善我省生態補償機制,在認識領域、法律支持、政策體制、技術定量、補償方法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必須因地制宜選擇生態補償模式,不斷完善政府對生態補償的調控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積極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努力實現生態補償的法制化、規范化。
生態補償機制是環境保護、環境建設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一項制度性創新。建立和完善福建生態補償機制,必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為此,必須進行科學測算,合理增加生態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是生態補償的核心,關系到補償的效果和補償者的承受能力。目前的關鍵是要針對福建生態補償標準偏低、標準確立欠科學性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生態資源作出科學、合理的評估,確定合理的生態補償標準。
一是在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上。建議我省參照廣東的做法,把國家級生態公益林補助標準提高到每年每畝8元(其中中央財政5元,省財政追加3元),其中1元用于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監測等公共支出,7元用于補償性支出。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基金標準也應相應提高。
二是在江河流域補償標準上。建議提高跨設區市的閩江、九龍江流域補償標準,由兩大河下游受益縣(市、區)按用水量比例等因素,合理分攤生態補償費用。除了上述江河流域初步建立補償機制外,我省其余設區市域范圍內水資源保護補償機制尚未建立,建議參照泉州市晉江、洛陽江流域的補償辦法,盡快建立江河流域補償機制。除了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跨省界的汀江流域整治項目外,建議由省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協商,解決由位于汀江流域下游地區的廣東省有關受益縣(市、區)對位于汀江流域上游的福建省有關縣(市、區)的流域補償問題。
三是在飲用水源補償標準上。近年來,省水土保持委員會選擇供給縣城和5萬人口以上城鎮58座水庫中的10座開展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建議把這10座水庫開展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的成功經驗向其他48座水庫推廣。同時,全省利用水電站發電的水庫都要從水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經費。參照三明市的做法,各地也要從自來水費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經費。
四是在礦產資源補償標準上。從1994年開始,我省對煤礦、鉛鋅礦、鐵礦等8種礦種開征生態環境保護費,目前存在征收標準過低問題。建議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商議,適當提高礦產生態環境保護費征收標準。對其他礦產資源的生態保護費也應適時開征。
五是在旅游資源補償標準上。目前,我省除了武夷山風景區開征旅游資源保護費之外,其他風景名勝區均未開征收旅游資源保護費。作為國家一類景區,武夷山資源保護費僅占門票、竹筏票價的10%,與張家界、九寨溝的資源保護費占門票20%以上相比,武夷山資源保護費明顯過低。建議參照張家界、九寨溝征收旅游資源保護費的做法,把武夷山風景區旅游資源保護費征收標準由門票收入的10%提高到20%。全省其他以生態旅游為主的省級以上風景區也應開征旅游資源保護費,并占其門票收入的20%。
我省還應逐步提高土地、道路、海域等領域的生態資源補償標準。
在實施生態補償機制中,各級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
一推進立法。要適時制定《福建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條例》,將閩北、閩西、閩東地區生態補償政策作為其主要內容之一,從法律法規上確定閩北、閩西、閩東地區生態補償的合法性,省政府以及沿海生態受益地區政府應逐步加大閩北、閩西、閩東地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并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入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此外,要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補償法規,對自然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資金投入與補償的方針、政策、制度和措施進行統一規定和協調。
二分類指導。縣(市、區)一級政府負責縣(市、區)域范圍內的生態補償問題,包括監督使用好中央、省、市三級下撥的生態補償經費,協調處理好本縣(市、區)各鄉鎮間的生態補償問題。設區市政府協調縣(市、區)與縣(市、區)之間的生態補償問題,如對于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籌措,設區市政府要從各縣(市、區)發電收入中、自來水費收入中、生態旅游收入中、水資源和水利建設基金中、環保排污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中以及其他受益者中提取一定數量的補償基金,在設區市財政設立專戶統一管理,確定統一標準,進行統一分配。省政府協調設區市與設區市之間的生態補償問題,如協調跨設區市的閩江、九龍江兩條江河流域的上游地區與下游地區的生態補償責任問題等。
三規范管理。要建立福建省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管理機構,負責清理、核查、勘測、統計自然資源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存量,并跟蹤、統計自然資源產權變動情況。加快建立環境資源價值核算體系,完成生態環境資源實物及價值形態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省自然資源賬戶管理制度。同時,建立福建省生態補償事務協調和仲裁機構,尤其要建立福建省環境督察制度,加強對跨地區、流域經濟區以及產業間環境問題的管理。此外,要實行統一監督辦法。建立財政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對各項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嚴格的檢查考核,使財政生態補償資金更好地發揮激勵和引導作用。建立健全實施生態補償的審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龔高健 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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