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維宏:借鑒國外 向農民及時返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m.shockplant.com?2012-01-29 16:3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我來說兩句
日本政府保護農民利益的最早的措施,就是把私有制下的農民組織起來。1947年日本就制定了《農民協同組合法》,把100%的農民組織進了農協組織中。農協組織是日本農民全方位的經濟合作組織,通過聯合經營,個體小農變相擴大了農業的經營規模,形成了家庭所有但以村為規模的農場式農業生產。更主要的是,農民通過農協集體壟斷了農村的商業和金融保險業,驅逐了城市資本,保證了農村的商業和金融業利潤留在農民自己手里。 日本保護農民利益的第二個重要舉措就是發動農村工業化。這里的農村工業化按照我的定義,是指農村從單一的農業經濟結構向農工商并舉的復合經濟結構發展的過程。日本政府在制定農業基本法時就計劃促進部分小農向其他行業轉移來實行農業大規模經營。盡管這一目標并未實現,但長期的農村工業化運動,使得日本兼業農民大量增長,大部分農村通過引進工業等方式實現了農村的以工業為主、農工商并舉的復合經濟結構,從80年代開始日本農民的平均收入中非農的收入就超過了80%。 日本保護農民利益的第三個重要方面在于及時向農民返還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成果。比如,在糧食價格上,日本政府通過政府和農協的每年定期協商制度,保證了農產品隨著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在一定階段通過關稅制度保護國內農業生產;此外更大量的是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間接補貼。有人統計各種補貼占了日本農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 這這些廣泛而有效的保護政策之下,日本農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從1970年開始超過城市家庭,一直保持至今。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日本社會學家在劃分日本社會階層時,已開始把農民階層劃入了社會的中產階層。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