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銀行業監管展望
“十二五”是我國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階段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銀行業監管要持續完善審慎監管框架,不斷改進監管方法和手段,積極構建系統性風險防范長效機制,提升我國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持續改進監管工具和方法,健全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首先,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推動銀行建立穩定、高質量、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以及更加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其次,繼續參與國際監管規則改革,結合我國實際,逐步推進第二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中國化,引導銀行業穩步實施中國特色的監管新標準,將良好的風險文化根植于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優化監管組織體系,改進監管流程,提升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效能,持續推進監管能力建設。大力加強審慎監管政策和監管工具實施效果的后評價,深入開展監管有效性評估,及時改進監管的政策、工具和方法,不斷完善監管制度。
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構建系統性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分析與預警,積極構建風險防范長效機制,提高應對風險的能力。科學運用留存和逆周期資本緩沖、動態撥備、貸款價值比率、杠桿率等監管指標,深入推進逆周期監管制度的完善和實施。研究實施對系統重要性機構更全面和更嚴格的監管標準,建立監管強度、監管資源與系統重要性相匹配的監管機制,降低“大而不倒”導致的道德風險。進一步提高并表監管能力,完善防火墻機制。
強化監管執行力建設,提升監管有效性。一是監管必須具有獨立性,拒絕行政干預和放松標準。二是監管措施應具有主動性和互動性,對銀行的產品契約和銷售進行必要的監管。三是對銀行的風險評估和檢查應具有前瞻性和針對性,以促進銀行不斷提高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能力。四是不允許“太復雜而難以監管”的銀行存在。五是干預措施應根據風險程度做到靈活有效且頻率適當。六是監管部門在必要時能夠介入銀行最高層決策,從源頭上糾正不審慎情況發生和累積。七是被監管機構必須按監管部門要求,有能力為科學決策和管理獲得及時、準確的數據。八是銀行和監管部門都必須明白模型的使用范圍,并能夠獨立開展壓力測試和促進信息共享。
加強跨境監管合作,提高危機管理能力。提高跨境監管協作的質量,健全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推動建立有效、持續的審慎風險管理和金融穩定的全球標準,積極防范跨境風險傳染;促進建立全球性金融危機應急和救助機制,加強跨境危機處置安排,提高共同應對危機的能力。
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進銀行業可持續發展。深化銀行績效考核機制改革,通過優化流程、改善管理等途徑實現精細化、集約化發展。督促銀行將薪酬激勵與長期風險責任掛鉤,實施薪酬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建立起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薪酬機制。同時,督促銀行業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監督和制衡機制,加強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建設,強化內部控制,提高自我約束能力。繼續引導銀行業制定差異化的發展戰略,切實改變同質化競爭局面,形成特色服務和市場品牌優勢,不斷提高銀行業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