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領導首進問責范圍 被問責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
m.shockplant.com?2011-03-25 17:20? ?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關鍵詞
適用范圍
國企“老總”納入問責范圍
內容:京版問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問責的適用范圍。規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區縣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適用本辦法。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責任與風險,是任何一個企業家都必須正視和面對的問題,而問責制作為一種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開始考驗中國國有企業的老總。包括來自海內外資本市場規范運作的監督機制壓力,也越來越挑戰著一批位高權重的國企大公司老板。對于作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家而言,在其擁有相應的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與責任的對等。
■附件·應問責領導的7種情形
1 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 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3 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4 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 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6 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7 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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