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不動產權,對因水、路、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權、且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不動產登記,國家實行統一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對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必須給予賠償。
國家保護陽光權,后建建筑物應該尊重先建建筑物的權益,有利于保障公民通風、采光和日照的權益。
在提高物權的所有制研究水平中,促進提高多部法律法規之間的科學銜接和準確適用的操作水平。
如《物權法》頒行后,我國關于擔保物權的法律形成《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三法鼎立的態勢,抵押權制度在法律適用上也不例外。目前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正確的理論指導下,實現三部法律之間的科學銜接和準確適用的問題。在實踐中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的實行問題,《物權法》將其與一般抵押做了同樣的規定,但是筆者近期在主持一戶大企業破產專家組工作時,深感單靠《物權法》難以解決實際中發生的一些諸如企業接管、清算等問題,還需要制定或修改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以進一步明確。
再如,住宅續期問題如何操作,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明確住宅年滿70年大限之后的續期問題,既是現有房產交易實現理性化的前提,也是公眾合理規劃個人住房消費的前提。如果住宅年滿70年后續期是有償的,那么現有部分二手房的交易價格顯然大大偏高,土地的已使用年限必須及時記入折舊;此外,與汽車正好相反,人們普遍將投資房產作為資產增值保值的手段,可是如果年滿70年后必須有償續期,房子也很有可能成為和汽車一樣的“消耗品”。在計算是買房合算還是租房合算的時候,年滿70年后續期有償還是無償,如果有償具體金額會是多少,無疑都將是一個重要的評價數據。同時目前客觀存在著的拆遷補償標準的缺失,在解決部分問題的同時,又埋下其它隱患。解決缺失問題,必須深刻理解和實踐溫家寶總理在全國第十一屆三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的,經濟社會發展的目的、“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還有,“業主”是物權法第六章中的基礎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司法解釋確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繼承或者受遺贈,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但實踐中,在已經合法占有使用專有部分的情況下,仍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大量存在。這部分人對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權的行使需求更為強烈,與其他業主之間的聯系程度也更為直接和緊密,因此有必要對其業主身份問題進行特別規定。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就決定了“住改商”行為的合法性,從理論的視角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仍不具備合法性。
在提高物權的所有制研究水平中,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理論,科學地制定多元投資主體,在企業形成合理的產權結構。
在實踐中,只要企業的性質是國有,那么國有股必定處于控股地位。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從目前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看,由多元投資主體決定了的企業多元產權主體的確立,引申出一個重要的操作問題,即如何在國企內部形成合理的產權結構比。國有經濟改革發展的主要趨向之一是逐步形成一個高水平的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公有經濟具有較高效率、多種所有制混合并存、全社會資產有效運用的新型企業制度結構和產權結合結構。具體到一個國企來講,則要在這種大趨向下形成合理的產權結構比。在目前的實踐中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是由于多元產權主體存在不同的物質利益,必然產生相互間的排斥,只要是國有企業,必須面對這種排斥,確立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我們必須重視解決國有資本不能夠真正地轉化為企業法人委托產權,而導致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形為一體、實際過度分離,國有產權大面積虛置,直接引發國有資本既不能增值,又不能保值,形成流失。國有資本的流失,使國有產權的含金量大幅度降低,從根本上損害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
二是隨著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民間資本、公民個人股直接進入國企,成為國企產權組合的構成部分。國企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呼喚民間老板“出山”,是國企產權制度的重大改革。實踐已經證明,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因素之一,據統計,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其所占比重,已從1978年的1%上升到2009年的72%,稅收已占全國稅收總額的80%。隨著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越來越能為社會對國企投資創造公平、寬松的市場環境,同時提供制度上的保證。公民個人股說到底是一種私有產權,產權的排他性決定了要把握住兩點:首先要在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改組的過程中,在國有經濟應當退出的領域或企業,加大民間資本或公民個人股在企業產權中所占的比例,讓國有資本搭民間資本的便車,最終實現民間資本的控股。其次是國有經濟必須表達出控制力的領域或企業,需要通過制度性約束,確立民間資本所占產權的比例,以實現國有資本的控股。
三是國企產權制度的改革,必然會出現知識股份、技術股份,這些股份絕大多數為勞動者個體擁有。近期有的企業個體技術股份已占集團總股份的10%,乃至30%。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并從制度上確立知識股份、技術股份的比例。
四是企業法人自有所有權指導下的企業自有股份說到底是該企業全體職工共同擁有的,它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有股的一種表現形式,也不是傳統概念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里的那種集體股,而是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的、一種轉型的國企股份,其性質帶有明顯的私有產權的痕跡。在實踐中,我們認為通過提高物權的所有制研究水平,在完善的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理論指導下,適量的多發展企業自有產權的股份,將會極其有利于國企真正解決職工是主人、企業就是自己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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