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科學完整的法治政府責任體系
李鴻忠省長在省十一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和省政府第三次全體(擴大)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當前政府建設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即思想解放不夠、攻堅克難能力不強、作風疲沓和虛化、令不行禁不止。政府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無疑是導致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構建科學完整的政府責任體系,加強以責任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責任體系的構建應當從政府責任實現的不同階段去探索:一是責任的設定階段,主要指法律的賦權階段,這是政府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政府責任的邏輯論點和法制基礎。二是責任的履行階段,也就是責任的實現階段,主要是通過政府的不同形式、不同方式的行政行為而實現。這是政府責任的實現機制。三是責任的監督階段,對政府承擔責任情況進行評價監督,當所設定責任的內容不能實現時,由監督主體督促實現并追究責任人員,保證政府責任的最終實現。因此法治政府責任體系應當從“確責”、“履責”、“問責”三個方面去構建。
明確政府職責使命,建立健全責任賦予機制
一是要準確定位政府職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四項主要職能。要逐步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轉變,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項,交給企業、市場或者社會組織、中介機構。
二是要合理配置政府機構職責。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理順各級政府的管理責權,調整政府組織結構,合理劃分權限,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結構合理、配置科學、運轉協調的行政組織體制。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明確各自在經濟社會管理領域中的分工和職責,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確保政令暢通、提高效率。
三是要明確每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按照職權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依法確立每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細化工作職責和標準,推行評議考核制,重視評議考核的結果,把考核結果與工作人員的獎懲掛鉤,獎優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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