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辯證地看待“問責干部”復出
對“問責干部”復出不能簡單地用“對”或“錯”下結論,需要冷靜思考、客觀分析、全面透視,避免偏激和片面,要具體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問責干部”不能“一棒打死”,要給他們改過立功的機會。對“問責干部”復出也不能簡單行事,要審慎對待。
第一,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問責制”。我國黨和政府對反腐倡廉建設歷來高度重視,對治理高官失職瀆職的決心也是很大的。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政府就已經關注管理模式中的“問責制”。到2003年“非典”時期,“問責制”開始實施并逐漸制度化、規范化。2009年7月,中央出臺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問責制度正式形成。問責制度的出臺,是我們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大實踐,是加強干部隊伍行為規范的一個重要抓手。《規定》中明確界定了領導干部的權責關系,明確表述了在何種情況下針對失職干部進行何種方式的責任追究。《規定》的頒布實施,為“問責制”提供了政策依據,對于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二,“問責制”是一項很好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問責制”的實施,在促進干部隊伍建設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據有關方面披露,“問責制”實施以來已經處置了數千名失職瀆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同時教育警醒了一批黨政領導干部,給廣大黨政領導干部敲響了警鐘,促使責任觀、大局觀、集體觀在領導干部的腦海里得以植入。
第三,給“問責干部”復出機會是黨的一貫政策。我們黨一直以來有一條老規矩,允許干部犯錯誤,允許干部改正錯誤。對犯錯誤的干部給以出路是我們黨的一貫政策。毛澤東同志曾經明確指出:“任何犯錯誤的人,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固執錯誤,以至于達到不可救藥的地步,而是老老實實,真正愿意醫治,愿意改正,我們就要歡迎他,把他的毛病治好,使他變為一個好同志。”對犯錯誤的干部給予出路和對受到問責的干部給予復出的機會,完全一致,一脈相承。眼下的問題出在程序上,表現為復出機制缺失。要在調查研究、搞清情況后區別對待。要根據事件、影響、態度等多方面因素具體分析。對于那些免職或引咎辭職后,悔過態度良好、在工作崗位上積極改正并取得成效的干部,我們要根據本人情況、結合工作需要適時適度予以復出。相反,對那些毫無悔過之心、不愿改正過失的干部,必須從嚴對待,不能姑息遷就。因為,受到問責處理的干部畢竟是有“前科”的干部,對他們的復出問題應該比“歷史清白”者更加嚴格。
第四,當下最突出的問題是復出機制缺失。目前,我國干部管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這給一些投機鉆營者以可乘之機,他們對關系民生的社會事件關注度不夠,責任感缺失,要么不作為,要么亂作為,以致失職瀆職,使黨的事業和人民的財產蒙受損失。同時,“官官相護”現象在個別干部中也確實存在,客觀上助使一些官員有恃無恐,民生意識和大局觀念淡漠,給社會和民眾造成了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我們還應該看到問題的另一面,并非所有“問責干部”都是由于缺乏責任感而導致失職行為的,有的和制度不完善、機制缺失有著直接的聯系。以致出現“問責”了復出,復出了又“問責”,形成惡性循環,這樣的事件對民眾心理的傷害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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