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以“通俗教育”和“平民教育”為主體的社會教育經過萌生和發展階段,確立了其行政地位,并形成一些成文的規章制度,為社會教育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初,就意識到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性,并視其為“立國之本”,制定了有關社會教育行政、經費、法規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使得社會教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
1、確立社會教育的行政體制。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設立中華民國大學院為全國教育行政及研究學術的最高機關。大學院設大學委員會、國立學術機關、教育行政處、專門委員會等部。社會教育分屬于教育行政處下的社會教育處及圖書館組。1928年6月,國民政府又重新修訂了大學院組織法,將其下設變更為秘書處、總務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和文化教育處六個部門,主要由社會教育處來領導和管理全國社會教育事宜。到1928年底,國民政府廢止了大學院制度,重新恢復教育部,下設總務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會教育司、蒙藏教育司和編審處。經幾次修訂,1935年正式頒布《教育部組織法》,其中規定:社會教育統歸社會教育司主管,其管理事項包括:①關于民眾教育及識字運動各事項;②關于補習教育事項;③關于低能及殘疾者之教育事項;④關于美化教育事項;⑤關于公共體育事項;⑥關于圖書館及保存文獻事項;⑦關于其他社會教育事項等七項內容。(蔣建白、呂海瀾著:《中國社會教育行政》,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59頁)1935年2月,在教育部規定的各司分科規程中,規定社會教育司下設置第一科和第二科,行政職責的分工更為詳實。至此,中央社會教育行政機構的組成大略完成,在組織與建制方面比以前更加健全和完備,社會教育的行政職能分工也更為具體和明確。
對于全國省一級的社會教育行政機構,在大學院時期,國民政府把全國劃分為若干大學區,1928年修正的《大學區組織條例》中規定:“大學區得設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擴充教育處”,社會教育的事宜歸擴充教育處辦理。1929年,經國民黨三屆二中全會議決,停止大學區制恢復教育廳制,各省在教育廳下分設四科,社會教育歸第三科管理。1931年,教育部訓令各省市教育廳,一律設置掌管社會教育的專科,各縣教育局斟酌經費情形,于該局內設置專科,或指定專員,掌管社會教育事務。另外,國民政府還召開民眾教育專家會議,對社會教育加以完善。1933年在民眾教育專家會議上,明確規定民眾教育館是社會教育的中心機關,實施綜合的社會教育事業,民眾學校、職業補習學校、民眾教育館,為各地方最低限度的社會教育設施,這種以簡代繁的政策,很適合各地方社會教育行政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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