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族團結理念:家庭小型化與宗族強化。明清小說中,家庭規模小型化直接表現為分家,即兄弟之間對財產的分割。個體家庭面臨利益之爭時,家族制度的運行便表現出一種分裂傾向。這間接反映了社會在家庭群體的不斷分化與整合過程中實現進步的現實,同時揭示了社會經濟和人們心理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分家以后,小家庭之間在經濟上完全脫離,不存在互相約束;分家析產,家庭財產的分割及外部親屬群體的資助也就成了家庭繼替的深厚物質根源。分家拉開了兄弟間的親屬距離,也創造了各自發揮潛能的機會,彼此實力的高下隨著分家而逐漸顯示。而且,兄弟一旦分家,雖然長子在處理某些事務時尚有若干儀式性的權威,但這種權威在其他方面并不顯現,這便使得原本弱勢的一方得以自由發展。明清小說家們構建人物關系時還特別注意婚姻在宗族發展中實際利益的功用,表明宗族秩序在部分意義上要依靠姻親來維持穩定,維護宗族團結。
四、花園文化價值取向的把握。花園,是明清小說在描寫人物文化生活時必定設置的一個場所,即便是表現生活在下層的農家,也營造一個類似花園的聚集地。無論是文人雅集的貴族山莊,還是落魄寒士、幽怨才女的小戶院落,都不過是小說家的烏托邦。《紅樓夢》中的大觀園是曹雪芹為書中人物建造的、建立在一定的社會思潮之上的一個理想國,展現了同血緣宗法制文化、家長制文化、儒道互補的家國同構文化迥然不同的一種文化形態。大觀園的毀滅,證明了大觀園文化的虛幻性,也是建立一種新民間制度理想的破滅。
五、小說家對基于國家法律的民間制度建制原則以及道德價值的認識。明清時代江蘇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建立在經濟基礎上平等互利的契約性人際關系,分產異炊、家庭規模小型化現象較為普遍。明清小說作品卻以宗族興盛、人丁興旺作為理想境界,表明了小說家對于宗法制的眷戀。關于宗祧承繼。歷朝國家法律都規定同宗承繼,而禁異姓承繼,以免打亂血緣關系。明代中后期收養異姓繼子在法律上得到承認。法律層面的這一變更,是由于江蘇地區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異姓承繼相當普遍。小說的描述是當時社會變遷的客觀反映。禮制、民間制度與法律。習慣上,宗教、法律、風俗、禮儀綜合起來就是“道德”。明清時期江蘇地區生活風尚由簡而奢,凸顯其區域文化強勢影響力,在朝野上下這兩個文化空間皆顯示出獨特魅力,這種影響力對禮教有著沖擊力,于是,小說家們塑造了一些反面形象,并構造那些傷風敗俗者受到國家法律懲治的情節。關于民間制度建制的原則,明清小說作品反映了兩點共性。第一,與國家法律以及相應的禮教規范完全一致,有時民間制度可以彌補國家法律之疏漏;第二,民間制度順應時代和社會生活的實際,先于國家法律,成為國家制度的先驅。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本文為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08ZWD012)《明清小說與江蘇民間制度文化》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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