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巡視”二字最早見于1996年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的文件。200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則將原來僅限于中央紀委“選派部級干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的規定發展為“以黨內法規形式將巡視確定為黨內監督的10項制度之一”。根據2004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們黨的“巡視制度”是指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向下級黨組織派出巡視組,對下級黨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在2007年被寫進黨章。
巡視制度自建立以來,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雖然巡視組開展工作的時間并不長,但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完成了第一輪巡視任務。據統計,截至2008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完成了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1家中央管理的金融機構、5家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2個中央國家機關部門的巡視,目前正在開展第二輪巡視工作。事實證明,巡視組對推動地方的建設和發展、對端正黨風和政風起到了重要作用。巡視組通過巡視發現并糾正了某些地方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諸多薄弱環節,比如廣東省一些地方就根據巡視組的建議,及時叫停了如“中華五千年歷史文化長廊”、“全國第一”、“亞洲之最”等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然而,由于我國巡視制度尚處于初創階段,因而難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這正如黨的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巡視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在筆者看來,我國巡視制度的完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增強巡視組的權威性。權威性危機確是目前黨內巡視制度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這是因為,目前巡視組的成員大多是已經離開領導崗位的老同志,雖然德高望重,但由于他們已經不掌握黨政權力,因而其權威性往往大打折扣,影響了巡視制度功能的充分體現。此外,還存在巡視組成員自身的監督問題,這也是影響巡視權威性的重要因素。增強巡視組的權威性,應當使巡視組成員中有更多在職的領導干部。而且,也還應當建立相應的制度,使巡視組成員自身也被置于監督之下。
其次,要進一步細化巡視工作的具體規則。目前,巡視制度的主要依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雖然該《條例》已將巡視制度規范化,但規范化的程度還比較低。《條例》中關于巡視制度的規定僅有三個條文,僅就派出巡視組進行巡視監督的主體與對象、巡視組的任務、工作方式等幾個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只描述出巡視制度的大致輪廓,指明巡視制度的總體要求,還遠不能滿足巡視制度實際踐行的要求。巡視制度至少還應當在以下工作環節上增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事先確定監督重點,制訂工作計劃。在巡視之前,首先應當明確此次巡視的工作重點,并列出比較詳細的工作計劃。二是多種方式并行,積極發現問題。除了《條例》中所列舉的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等方式之外,還可以探索建立其他更為直接的監督方式,比如設立巡視組專線電話、信箱、接訪日等,以便巡視組直接了解被巡視對象的情況,發現真實問題。三是靈活設置巡視期間,增強巡視效果。比如明確固定一個比較適當的巡視期間,以保證巡視的質量;同時還可以進行不定期巡視,即巡視組可以在非規定的期間內開展巡視工作。這樣既可以彌補定期巡視的疏漏,也可以更有效地威懾腐敗分子,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巡視制度的作用。四是以書面方式匯報情況,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并附具理由。《條例》中僅規定巡視組應當向派出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未規定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和建立的方式,也未強調巡視組提出意見和建議后還要附具理由。筆者認為,基于增強巡視工作的嚴肅性考慮,巡視組應當就巡視工作所了解到的情況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寫出比較詳細的書面報告,而不能僅作口頭匯報。并且,為增強建議和意見的說服力,報告中還應當明確闡述理由,包括事實情況、證據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五是重視巡視結束后的后續性問題的處理。巡視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發現問題,雖然巡視組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但問題的解決已經超出巡視制度的范圍,本文將其稱為“后續性”問題。然而,其對巡視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以及黨內監督制度的社會反應都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比如說,如果巡視組按照事先的計劃,充分展開調查研究,確實發現了一些問題,并提出了很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此,被巡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普通群眾可能都有所了解,但是,這些問題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提交上級組織后,其處理結果卻未有耳聞,這顯然會引起猜疑。因而,筆者認為,巡視制度的后續性問題也是完善巡視制度所不應忽略的。后續性問題的解決,主要可以從巡視后處理結果的公開化,以及接受黨內和黨外對處理結果提出異議等方面進行制度建設。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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