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該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契約原則,即要求各市場主體在平等、自愿的條件下,通過契約完成財產和勞動的交換和轉移。實現等價交換。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主要是通過宏觀調控保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具體到勞動關系領域,則是主張勞資雙方經雙向選擇,通過契約自愿結成雇傭關系,完成資本和勞動的結合。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所應該做的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提供制度和規則,把雙方的行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我國在這方面已經做了許多的努力,比如許多與勞動相關的法律如《勞資關系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障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已經出臺,但并不意味著大功告成。有些法律在很多問題上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操作性,還要加強和完善。有些法律還顯滯后,還需要與時俱進。
其次,應該積極促進工會角色職能的轉換,完善工會獨立法人地位。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其基本職能是“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前市場經濟下,勞資關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約關系形式掩蓋了勞資雙方價值交換不對等的事實。這種社會分層結構的轉變是由經濟結構的轉變引起的。所以必須對工會的職能重新定位,加快促進工會角色的市場化轉變。通過完善工會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權相關法律法規和設置相應處理勞資糾紛的制度來完善工會的權威職能。并完善工會的獨立法人地位,使工會真正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代表工人的利益。
再次,通過制定集體談判制度等有關規則,積極推進三方協調機制的建立。集體談判是指資方和雇員代表借助談判,旨在達成覆蓋某一雇員群體的協議,以決定就業條件與待遇,協調雇傭關系的一種方法。集體談判涉及三方即政府、工會、企業,是各種力量博弈的過程,因此,它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機制。西方上百年的歷史實踐證明,集體談判在保護工人權益,平衡勞資力量,協調勞資關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可以說,西方的集體談判制度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護工人階級的權利與利益。所以,值得我們借鑒,為我們所用。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強有力的執法監督和社會監控手段,確保三方協商達成的各項決議能夠為勞動關系雙方自覺遵守,以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同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為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協商與交往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四,積極推動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建設。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秩序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勞動力市場不統一,城鄉分割,勞動者身份差別,管理體制人為的市場分割;社會保障系統仍不健全等等,這些問題一方面對勞動力的就業產生了極大的不利,使勞動者在就業中處于弱勢;另一方面對企業發展也是一種障礙,無形中增加企業成本,更重要的是對勞資關系產生了極大影響,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所以政府應該推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打破勞動力市場分割,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大力促進勞動力中介服務的發展;推動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立。
最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通過再分配手段在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原因而發生生活困難時給予援助的一種之制度安排。政府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主體。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水準較低,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社會保障部分項目改革滯后;社會保障覆蓋范圍不全;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偏低,屬地原則未能落實;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及管理尚不到位;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等等,政府必須采取措施解決以上存在問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相應的經濟發展前提下,企業內部結構調整、完善現代勞動關系。政府有效制度設定、法律不斷完善、工會充分發揮其功能的前提下,勞動關系由矛盾、沖突走向合作與和諧,從而可以實現雙贏,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牢固而堅實的基礎。(作者為中共丹東市委黨校、科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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