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門化的執行機構重在提高執行效能
1.重在提高執行效能
提高執行效能是執行機構的使命所在,因此,執行機構設置專門化是大多數國家與地區的通行做法。執行機構主要從事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機構設置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于內閣部門的執行機構,如美國15個內閣部之外,設立了61個獨立機構。新加坡在14個內閣部之外,還有57個法定機構。德國在13個內閣部之外,還有36個執行機構。法國在15個內閣部之外,還有數目繁多的執行機構。二是內閣部門歸口管理的執行機構,如瑞典設立了109個部門管理但相對獨立的執行機構。
從事社會性管制的執行機構,多數由內閣部門歸口管理,如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局(FDA),由衛生部管理。從事經濟性管制的執行機構,多數獨立于內閣部設置,往往具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如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
2. 理順政府組成部門與四類機構的關系,是探索建立大部門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于各國政治歷史文化的差異,目前我國并沒有“執行機構”這樣一種法律明確的機構類型。但我國存在與政府組成部門存在密切關系的四類機構:一是直屬機構,二是組成部門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三是政府與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四是自行設置機構。政府組成部門改革代替不了這四類機構的改革。因此,探索建立大部門體改革的過程中應注意處理以下四種關系。
首先,“循名責實”,理順組成部門與直屬機構的關系。根據1982年《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組成部門履行國家基本行政職能;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能。如果兩種類型的機構在實際中沒有本質區別,而是一種此減彼增的關系,那么,組成部門的增減就失去了意義。
其次,理順組成部門與所管理國家行政機構之間的關系。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是1993年才出現的一種機構類型,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執行專業化的需要。根據1997年《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與編制管理條例》,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目前,當務之急是按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理順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防科技工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公務員局、交通運輸部與中國民用航空局、衛生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之間的關系。如果“換湯不換藥”,則有悖于2008年大部門體制改革的初衷。
- 2008-03-13“大部門體制”: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新變革
- 2008-03-01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探索實行大部門體制
- 2008-02-28大部門體制改革利國利民值得期待
|